让法治扎根“乡土中国”(评论员观察)
姜 赟
以法治为原则,统领人情、伦理,才是化解乡村矛盾的正道、消解乡村冲突的正途、走向乡村善治的正轨
不久前热播的电视剧《小镇大法官》,深刻描绘了基层法治生动而复杂的图景。剧中呈现出两种“基层法治观”,一种兼顾人情冷暖、以情释法;一种有板有眼、用法律规范乡俗伦理,它让观众跟随剧情深入思考:哪个更适合“乡土中国”?实际上,两者并非简单的非此即彼。如何在情理法之间寻找结合点,始终是基层治理法治化过程中绕不开的课题。
改革开放30多年,我国基层治理已经步入制度化、法治化轨道,但乡村仍然是法治建设的薄弱环节。在城镇化加速推进过程中,乡村一方面社会矛盾多发高发,另一方面又面临着法治力量不足、村民法治意识淡薄的困境。依法治村是必由之路,其中却又掺杂着各种风俗、伦理与人情。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但有时“上气”不接“下气”,执行跟不上制度,给权力留下了任性空间。
辩证地看,问题的存在也为基层法治创新带来了动力。问题导向的法治路径,成为中国基层治理的重要特色。很多基层司法人员感叹,在农村推进法治,既需要对社情民意的感悟,又需要法理人情的融合。在办案方式上,全国各地出现了不少创新。笔者调研时遇到“全国优秀法官”黄植忠,他主张“多解扣子,少敲锤子”,其“调解四法”让撤诉率达八成以上,化解了不少矛盾。在他眼里,农村的很多案件如果一判了之,看似简单快捷,但乡亲们可能会因此反目成仇,老死不相往来。如果说“案结事了”体现法官水平,那么实现“人和”则体现法官境界。这就要求基层的司法工作者,要有包公的心、宰相的肚、婆婆的嘴、毛驴的腿。
感受到基层法治任务繁重、工作不易,才更能理解机制创新的重要性。广东省惠州市为了将法治引入基层纠纷化解,聘请律师担任驻村“法制副主任”。过去,律师基本活跃在城市,而村民很少能够见到。如今,“法制副主任”让法律从手册中走出来,不再是摆摆展台、发发材料;在纠纷处理中,他们成为缓冲第三方,消解了对立双方的信任危机。在基层治理的法治土壤中,“法制副主任”好比催化剂,一点一点唤醒村民的法治意识。如今,惠州很多村民在遇到矛盾纠纷时,不再像以前那样说“我打你”,而是变为“我告你”。惠州实践启示我们,法律信仰需要通过一系列社会活动、诉诸群众的经验和感受才能形成。
在全国,类似惠州的创新随处可见。比如湖北恩施州的“法律诊所”,法官定期“坐诊”或主动“预约”,为群众开展全方位法律援助服务;陕西富县的“群众说事室”,推行“群众说事、法官说法”工作机制……只有成为人民群众“身边的法”“家常的法”“管用的法”,基层法治才能获得不竭的发展动力,才有坚实的支撑。可以说,“乡土中国”法治创新的火热实践,正引领基层治理走向善治之路。
需要强调的是,基层法治创新并非只要温度不要威严,而是要推动改变“情—理—法”的积习,走向“法—理—情”的排序。在乡村治理中,群众诉求越是家长里短、多元多变,越需要用法治思维审视问题、解决矛盾。无视规则去“摆平”“搞定”,图一时方便而埋下发展隐患,看似高效的背后却是资源浪费和矛盾积压。以法治为原则,统领人情、伦理,才是化解乡村矛盾的正道、消解乡村冲突的正途、走向乡村善治的正轨。
基层法治实践是法治中国的重要部分、法治昌明的底色。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对各类社会矛盾,要引导群众通过法律程序、运用法律手段解决,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环境。”当法律意识不仅出现在书本上,也出现在田间地头、村前屋后时;当乡村干部带头守法,并依法化解纠纷时,法治才能给人以盼头,让人尝到甜头,信法守法用法才有劲头。
《 人民日报 》( 2016年05月03日 05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