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彭 波
“50元就可网上理财,预期年化收益率超过12%,投资90天后即可债权转让,100%本金保障。”看到这样极具诱惑力的广告语,你是否怦然心动?但这很可能是骗子的诱饵。日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孙某因涉嫌假冒P2P网贷平台,涉案金额高达上千万元而被批准逮捕。
2013年4月,孙某在网络上开设了一个P2P网贷平台网站,对投资者的投资额要求仅为人民币50元起,其多款理财产品的收益回报都在12%以上,相当于银行利率的4倍多。不仅如此,网站还承诺公司所有股东对投资者的资金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实行100%本金保障计划。这些广告词对网民产生了强烈的吸引力,降低了投资人的警惕性,打消了他们的疑虑。两年不到,孙某的网站就吸引了1.8万余人注册参与投资。
这个击鼓传花的游戏一直持续到2015年1月,孙某的网贷平台网站对外发布消息,称“由于借款人未能归还款项并失联,该网贷平台资金链断裂,暂停一切业务。”愤怒的投资人向公安机关报了案。经查明,该网贷平台所公布的绝大多数借款项目均为虚构,所谓的公司股东名下实际上已经没有可执行的财产,而其吸收的资金又通过所谓的“借款人”转至孙某及其亲属的账户中。在缺乏第三方担保、“借款人”又“去向不明”的情况下,投资者的损失很难通过法律途径完全追偿。
“近年来,P2P网络贷款因手续简便、获益丰厚而迅猛发展。”据该案承办检察官介绍,从法律上讲,P2P网贷模式由贷款人、借款人、网络中介三方构成,网贷平台因只提供居间中介服务,不实际吸收公众资金,一般不承担投资风险,不对投资者所提供的本金收益予以担保。但是,由于信息不对称、缺乏信用担保、准入门槛低等原因,P2P网络贷款平台其实并不像所宣称的那样“风险小、无抵押、手续简便”,而是存在相当的法律风险。
一些P2P网络贷款平台成为犯罪分子新的敛财手段,广告语只不过是吸引公众投资的噱头,完全没有按照P2P的模式规范运营,无论是虚拟借款人还是将所吸收的公众资金投给同一借款人,最终结果都是因无法还款而资金链断裂,投资者的钱打了水漂。
“管理部门应对网络贷款平台公司的设立登记规定严格的准入条件和门槛,并区别于一般投资咨询类或网络技术类公司的审核登记。”检察官建议,社会公众应当对类似平台保持警惕,不要轻信网络金融平台的宣传,增加投资贷款风险。此外,有关部门还可以借助成熟的征信系统,要求平台对借款人的资信予以公示,同时加紧研究互联网金融衍生品的法律问题,进一步明确办理此类案件的司法解释。
《 人民日报 》( 2015年05月06日 18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