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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碰瓷”,必严惩!

2020-10-16 11:19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出台指导意见,首次明确标准——

再“碰瓷”,必严惩!

 

本报记者 张 璁 《 人民日报 》( 2020年10月16日   第 12 版)

 
 

  近年来,一些人通过故意制造或者编造其被害假象,采取诈骗、敲诈勒索等方式非法索取财物。这种“碰瓷”现象既严重危害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也扰乱社会秩序。

 

  10月14日,公安部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依法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有关情况。《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惩治“碰瓷”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适用、公检法部门间的分工配合以及定罪量刑等问题,体现了公检法机关对“碰瓷”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厉惩治、绝不姑息的决心和态度。

  《指导意见》首次对“碰瓷”作出明确界定,为司法实践提供指引

  “近年来,‘碰瓷’违法犯罪案件频发,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公安部法制局副局长李文胜举例说,某地办理的一起“碰瓷”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林某等多人共同谋划,故意与被害人发生碰撞,假装倒地并将事先准备好的动物血挤在耳朵里假装受伤流血,骗取对方赔偿金。犯罪嫌疑人薛某等10余人事先在饭店周围物色酒驾目标车辆,再故意驾车与之发生剐蹭交通事故,以告发酒驾为由迫使目标车辆司机选择赔钱私了。

  据介绍,“碰瓷”是群众对这一类欺骗敲诈行为约定俗成的用语,以往由于没有明确定义,造成法律界限不明确。为此,《指导意见》中对“碰瓷”进行了定义:指行为人通过故意制造或者编造其被害假象,采取诈骗、敲诈勒索等方式非法索取财物的行为。《指导意见》首次对“碰瓷”行为作出了明确界定,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指引。

  李文胜表示,《指导意见》对实施“碰瓷”构成的犯罪进行了梳理,分类予以明确。常见情形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诈骗类。即制造假象,采取欺骗、蒙蔽手段诱使被害人上当,从而获取财物的情形,其突出特点是“骗”,主要涉及诈骗罪、保险诈骗罪、虚假诉讼罪。另一类是敲诈勒索类。即不仅制造假象,而且对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实施轻微暴力、软暴力或者以揭露其违法违规行为、隐私、扬言侵害相要挟,从而获取财物,其突出特点是“敲诈”,主要涉及敲诈勒索罪。

  另外,《指导意见》还规定,对实施“碰瓷”,尚不构成犯罪,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以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

  进一步规范接处警工作,民警接到群众举报应立即赶到现场

  “实践中,‘碰瓷’手法多样,涉及刑法中的多个罪名,在一些案件的定性处理上,各地对法律的理解不同,容易造成分歧。”公安部法制局局长孙茂利指出,《指导意见》区分具体情形,进一步明确案件的定性和处罚,突出操作性,统一了司法标准和尺度,理顺了案件办理流程,有利于公检法机关衔接配合,准确适用法律,规范案件办理,确保快速处理案件,依法严惩犯罪分子。

  与此同时,“碰瓷”违法犯罪活动,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和欺骗性,一些群众容易受其蒙蔽或胁迫而遭受经济损失。为此,《指导意见》向社会公众揭露“碰瓷”违法犯罪活动的手段和方式,引导人民群众提高警惕,加强自我保护意识,遇到此类情况,及时报警,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上当受骗。

  孙茂利表示,为贯彻落实好《指导意见》,公安机关将进一步规范接处警工作。公安机关接到此类案件的报案、控告、举报后,应当立即指派民警赶到现场,及时制止违法犯罪,妥善保护案发现场,控制行为人。

  此外,对存在“碰瓷”嫌疑的案件,公安机关要加强调查取证,及时查清案件事实真相。

  从严从重惩处共同犯罪,重点打击“碰瓷”背后的黑恶势力

  实践中,“碰瓷”犯罪日益呈现团伙化和集团化的特点,甚至在一定地区形成黑恶势力,其社会危害更为严重,影响更为恶劣。《指导意见》对“碰瓷”案件中共同犯罪、黑恶势力犯罪的认定和从严从重惩处予以明确,规定对于符合黑恶势力认定标准的,应当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或者恶势力犯罪集团侦查、起诉、审判。

  “对于‘碰瓷’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骨干分子,多次‘碰瓷’特别是屡教不改者,以及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要作为打击重点依法严惩。”最高法研究室副主任周加海说。

  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劳东燕也表示,对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和黑恶势力犯罪分子,对于构成累犯和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犯罪分子,依法从严惩处,绝不姑息。各地检察机关在办理各类“碰瓷”犯罪案件中,要坚持依法惩治与认罪认罚从宽相结合,做到罚当其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