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不等于“法外”
赵 兵
外逃,逃不出法律的边界、逃不脱追逃的天网。在逃人员应认清形势,早日主动投案自首,争取依法宽大处理
1月23日,辽宁省凤城市委原书记王国强案、名列“百名红通人员”第二位的李华波案公开宣判。外逃贪官归国伏法,再次证明“腐败分子即使逃到天涯海角,也要把他们追回来绳之以法”绝不是一句空话,体现了党和国家惩治腐败犯罪、加大追逃追赃力度的鲜明态度和坚强决心,对于已出逃和试图出逃的腐败分子,无异当头棒喝,产生强烈震慑效应。
对比同日宣判的两案结果,不难看出宽严相济、区别对待的刑事政策在追逃追赃工作中的具体运用与指引意义。李华波案、王国强案均是数额特别巨大、危害特别严重、有自首情节的案件,但裁判结果相差甚大。具体来看,一个被迫自首,一个主动自首;一个被遣返,一个被劝返;一个赃款损失巨大,一个赃款全部被依法追缴……司法机关正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作出了合理、公正的裁判,对于今后我国查处贪官逃匿境外的案件具有重要参考启示意义。而对于在逃人员来说,应认清形势,“境外”不等于“法外”,早日主动投案自首,争取依法宽大处理。
近年来,我国主动设置国际反腐败合作议程,推动反腐败国际合作,提出“零容忍”“零漏洞”“零障碍”重要原则,倡导构建国际反腐败新秩序,把《北京反腐败宣言》变成行动,为深化反腐败全球治理作出了重要贡献。李华波案是我国依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和《北京反腐败宣言》开展国际追逃合作的典型案例,也实现了我国检察机关派出侦查人员赴境外刑事法庭作证“零”的突破,积累了引渡条约缺失条件下在发达国家开展追逃追赃工作的经验。可以肯定的是,外逃贪官,逃不出法律的边界、逃不脱追逃的天网,趁早放弃以逃避罪的幻想。
紧随其后破灭的,还有“保财妄想”。新修订的刑诉法中,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被告人死亡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规定,解决了我国现行法律没有缺席审判制度的问题。随着1月5日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司法解释的生效,追赃工作具备更有效的法律依据,标志着我国追赃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作为我国运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追缴境外赃款的首个案例,李华波案对我国司法实践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这也有力宣告,涉贪涉腐,必然人财两空。
一边是天网恢恢,越织越密;一边是反腐败重拳连续出击,不断击碎腐败分子的“外逃迷梦”。2014年以来,我国先后从70多个国家和地区追回外逃人员2566人,“百名红通人员”37人,追回赃款86亿元;从新增的外逃情况看,从2014年的101人降低到2016年的19人,逐年大幅度减少的趋势明显……海外追逃追赃,从一个侧面体现了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在中国决心和中国力量之下,腐败分子即使出逃,也将人无立足之地,钱无隐匿之处。
《 人民日报 》( 2017年01月24日 05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