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市场化的推进,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采矿权、探矿权作为资产开始流转,对于涉及财产权利的行政争议,公民、法人诉诸行政复议的案件不断增多。按照《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然而,一些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行政复议的决定执行不力,或者故意不执行、变相不执行,损害了行政复议的权威性。对此,国土资源部专门出台规定,加强对行政复议决定履行的监督。
浙江省苍南县龙港镇李家垟村于1992年向本村村民发放集资卡,并约定取得相应用地指标后,为领取集资卡的村民申请和安排建房,包括陈乃孙等28户控告人在内交纳相应款项并领取了集资卡,后因各种原因,集资卡转让他人。李家垟村于2004年11月将发放的集资卡收回,并按集资卡注明的村民名字拟定建房名单。
苍南县龙港镇李家垟村28户宅基指标遭篡卖上访户联合签名
2002年7月,李家垟村取得了个人建房的农转用地13333平方米,李家垟村于2004年12月18日、20日召开村两委会议及村民代表会议,经讨论同意包括陈乃孙等28户在内的村民使用集体土地建房,但是李家详村在未经调查核实的情况下出具书面证明,证明包括陈乃孙等28户在内的90户均为无房户。
根据农村宅基地管理条例第九条: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社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社讨论通过。村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社应当将申请宅基地的户主名单、占地面积、位置等张榜公布,并将申请使用宅基地的有关材料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其批准结果由村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社予以公布。然而,李家垟村陈乃孙等28户又是怎么提出申请,程序是如何启动的?
2006年2月15日,李家垟村苍土建字[2006]第162号《农村私人建房用地呈报表》,并在村委意见栏上签署“同意建房”后加盖公章,连同无房户证明等材料一起报送有关部门申请建房用地,经苍南县国土资源局龙港分局、苍南县龙港镇人民政府、苍南县国土资源局审核同意,于2006年3月24日作出苍政地[2006]50号《批复》同意包括陈乃孙等28户在内的90户及其他24户使用集体土地建房。
陈乃孙等28户《村民私人建房用地呈报表》是李家垟村代为填报,未经陈乃孙等28户主亲笔签名确认,龙港分局是如何审核和审批的呢?
李家垟村未经核实的情况下,出具书面证明,证明包括陈乃孙等28户在内均为无房户,此证明如何出台?事实与法律依据又在那里?
2006年2月15日,[2006]162号《农村私人建房用地呈报表》户籍证明“户信息栏内显示户内总人数2人,但在“现有在册人口”栏内却出现登记为3人”,其行为是否涉嫌造假欺骗国家审批行为?
与此同时,28户控告人将冒名顶替的现住房户名单及手机号也递交了相关纪委等部门,要求彻查追究相关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李家垟村被篡卖户与现住户比照
2012年9月3日,陈乃孙等28户不服苍政地[2006]50号《批复》同意其使用集体土地建房的具体行政行为,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同时,在信访的过程中,苍南县国土资源局在2014年11月12的同一天出具同一文号苍土资信(2014)第260号信答复意见书,但答复意见书的内容是完全不一样的!这是对信访工作的负责吗?
一样的文号衍生出的不同内容版本的孪生公文
2013年2月18日,温州市人民政府撤消苍政地[2006]50号《批复》中同意陈乃孙等28户使用集体土地建房的具体行政行为。“可如今,距温州市政府《批复》已一年多时间了,宅基地的事儿依然没有任何进展,难道政府履行自身的法定职责真的就这么难吗?”村民对此提出质疑。
记者采访中得知,该县国土资源局龙港分局副局长黄夏宝出具的一份向上级主管单位苍南县国土资源局递交的一份未经加盖公章的“关于龙港镇李家垟村陈乃孙等人信访一事的调查报告”中文字表述:“因当时个人建房用地报批流程的不规范及以往的工作惯例,建房审批只需申请人所在村委提供报批所需材料,再由村干部或经办人代为签字。”此举的目的是“县局为了更好地服务群众提高办事效率,曾开展私建服务到家活动,要求个人建房呈报表由用地股人员填写”。报告最后一段文字显示“鉴于以上情况,我分局下步准备对其进行立案调查。”行文落款时间为2014年4月24日。但时近一年多来,此案仍无果而终。
苍南县国土资源局龙港分局向上级单位递交的未经加盖公章的调查报告
“李家垟村委李其刷、李传芳用冒名顶替的欺骗手段违法申报,骗取集体土地由他人冒名顶替建房的违法行为,导致我们28户丧失了建房的权利,严重侵犯了我们28户的合法权益”, 陈乃孙等28户向苍南县检察院控告林东、陈伟、杨孔适、冯亦津涉嫌滥用职权一案,苍南县检察院于2014年11月11日以“反渎不立(2014)01号”不予立案。
针对村民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提出的种种疑问,苍南县国土资源局又将如何处理呢?
2014年8月25日,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让“民告官”更加容易立案、让行政首长出庭,改变行政复议“维持会”现象……二次审议稿作出重要修改,着力解决“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
根据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专家介绍,当时立法中用“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主要考虑是限定可诉范围。但实际上什么可诉,什么不可诉,是由行政诉讼法其他条款规定的。有的法院还为“具体行政行为”设定标准,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不予受理,客观上成为“立案难”的原因之一。
温州市、苍南县及住建局关于行政复议和相关撤销行政许可的决定
鉴于此,二次审议稿将“具体行政行为”修改为了“行政行为”。虽然此次修改并没有对社会各界普遍关心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作大的调整,但北京大学教授姜明安认为,将“具体行政行为”改为“行政行为”可为目前适当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去除法律障碍,如对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对行政合同案件的受理等。姜明安建议,可采取“负面清单”的方式,凡是法律没有禁止相对人起诉的,相对人不服行政行为,都应该允许其向法院起诉。
行政复议是有效解决官民纠纷、将行政争议化解在行政机关内部的重要途径,也是官民纠纷诉诸法院的“缓冲地带”。但长期以来,行政复议的社会认可度还不高,大量行政争议未纳入行政复议法制轨道。
“实践中复议机关为了不当被告,维持原行政行为的现象比较普遍,导致行政复议制度未能很好发挥作用。”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适时说。对此,二次审议稿明确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这一修改有利于改变长期以来行政复议因许多地方和部门复议机关做‘维持会’而导致复议公信力严重下降的现实困境。
国土资源部新近审议并发布的《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决定履行与监督规定》正式施行。《规定》明确了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法律后果,行政复议机关可以作出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各项评优资格的处理决定,对有关责任人可以建议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同时《规定》的出台,将有力保障行政复议决定全面履行,更好发挥行政复议对各级国土资源部门的监督作用,切实维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及时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把政府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职责是各级政府深入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根本保证,只有增强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努力为人民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才是百姓的众望所归。各地方党委政府在贯彻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各项精神政策过程中能否做到吃透精神,统揽全局,于细微处体察民情,体恤民生,则是对各级党委政府依法行政和执政水平以及建设法治政府的多重考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