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贵阳3月19日电 (记者郝迎灿)记者从贵州省政府办公厅了解到,《贵州省罚没财物管理办法》将于4月1日起施行。按照办法,贵州省执法机关应当每半年向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报送罚没财物报表,每年向社会公布罚没财物处置情况;财政部门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本级罚没收入情况。
办法明确,罚没财物包括执法机关依法收缴的罚款、罚金,没收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物品等违法所得以及非法财物;罚没收入是依法收缴的罚款、罚金及孳息,以及处置没收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取得的款项及孳息。
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执法机关应当将罚没收入全额上缴财政;财政部门应当对执法机关业务经费按照规定予以保障,经费安排不得与执法机关上缴的罚没收入挂钩。此外,执法机关应当将没收的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物品等违法所得以及非法财物,自没收之日起90日内集中处置,并将处置情况报送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办法同时规定,对错判、错罚的财物,应退还当事人。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执法机关、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罚没财物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或者追偿。
《 人民日报 》( 2015年03月20日 04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