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认定“乔丹”商标应予撤销
“飞人”本人对“QIAODAN”不享有姓名权
本报北京12月8日电 (记者徐隽、张璁)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再审申请人美国NBA著名篮球明星迈克尔·杰弗里·乔丹与被申请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一审第三人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商标争议行政纠纷10件案件进行公开宣判。
在涉及“乔丹”商标的3件案件中,最高法依法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再审申请人对“乔丹”享有的在先姓名权。同时,因乔丹公司对于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明显主观恶意,乔丹公司的经营状况,以及乔丹公司对其企业名称、有关商标的宣传、使用等情况均不足以使得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合法性,故认定乔丹公司的3件“乔丹”商标应予撤销,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裁定。在其余7件案件中,最高法依法认定再审申请人对拼音“QIAODAN”“qiaodan”不享有姓名权,驳回了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
据了解,关于商标行政纠纷中涉及在先姓名权保护的标准和条件等问题,在国内司法实践中一直不明确。最高法在本案判决中所阐述的法律适用标准对统一此类案件的裁判标准将产生重要影响。
《 人民日报 》( 2016年12月09日 11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