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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岛核污水排海是将责任转嫁给全人类

2021-04-19 08:10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福岛核污水排海是将责任转嫁给全人类

——有关专家就日本福岛核污水排海答记者问

本报记者 孙秀艳 《 人民日报 》( 2021年04月19日   第 03 版)

 
 

  近日,日本福岛核事故处理后废水排海问题引起社会公众广泛关注。核安全领域专业知识多,公众容易费解。就福岛核事故处理后废水排海相关专业问题,记者采访了中国核能行业协会专家委常务副主任赵成昆、生态环境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研究员刘新华、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刘森林等专家。

 

  福岛核事故处理后废水与核电厂正常运行排放的废水有本质不同

  记者:有网民将日本福岛核事故处理后废水与各国核电厂正常运行排放的废水相提并论,您怎么看?

  刘新华:您所提到的核电厂正常运行排放的废水,我们称为“核电厂正常运行液态流出物”,与日本福岛核事故处理后废水有本质不同。

  一是来源不同。日本福岛核事故是国际核事件分级标准(INES)中最高级别的7级核事故,堆芯熔化损毁,放射性物质大量释放。福岛核事故废水来自于事故后注入熔融损毁堆芯的冷却水以及渗入反应堆的地下水和雨水。核电厂正常运行液态流出物主要来源于工艺排水、化学排水、地面排水、淋浴洗衣排水等。

  二是放射性核素种类不同。福岛核事故废水包含熔融堆芯中存在的各种放射性核素,包括一些长半衰期裂变核素,以及极毒的钚、镅等超铀核素。核电厂正常运行液态流出物不与核燃料芯块直接接触,含有少量裂变核素,几乎不含超铀核素。

  三是处理难度不同。日本采用多核素处理系统(ALPS)这种技术对废水进行净化处理,最终能否达到排放标准还需验证。核电厂严格遵守国际通行标准,采用最佳可行技术对废水进行处理,经严格监测达标后有组织排放,排放核素远低于规定的控制值。

  经过处理后的废水是否真的能达标,还要打问号

  记者:日本采用的多核素处理系统(ALPS)处理效果如何?

  赵成昆:日方目前对福岛核事故废水的处理主要是通过2012年开发的多核素处理系统(ALPS)过滤除氚以外的其他核素。

  2020年2月10日,日本负责福岛核事故废水处理研究的“ALPS小组委员会”发布报告显示,截至2019年12月31日,经多核素处理系统(ALPS)处理后仍有73%的废水超过日本排放标准。另据东京电力公司公布的数据,ALPS运行至今多次出现过滤后污水中碘—129等核素活度浓度依然超标情况,效果未达到预期。由此可见,即使技术上可行,工程上也不一定能完全实现并保持长期稳定运行。

  同时,日本福岛核事故废水处理的实施主体是东京电力公司。该公司在核电安全运行方面屡有不良记录,在福岛事故发生前、后均有隐瞒虚报和篡改信息的前科。据公开报道,东京电力公司2007年承认自1977年起在福岛第一、第二核电站等199次例行检查中篡改检测数据,隐瞒反应堆故障。福岛核事故后续处置过程中,该公司基于种种理由应对迟缓。经过处理后的废水是不是真的可以达到排放标准,还要打上一个问号。

  出于本国私利,日本选择经济代价最小的海洋排放方案

  记者:福岛核污水只能排入海洋吗?还有没有其他更好的处理方式?

  刘森林:福岛核事故废水处理处置不只有排入海洋一种形式,但日本选择了对本国最有利的海洋排放方式。

  日本对废水处置方案曾提出过氢气释放、地层注入、地下掩埋、蒸汽释放和海洋排放等五种选择。地层注入和地下掩埋是在日本本国领土范围内处置,对其他国家没有影响,经济成本高;蒸汽释放会产生固体废物,需要进一步处理处置,经济成本相对较高,二次废物会影响日本本国环境。日本在未与国际社会和利益攸关方协商一致,未穷尽所有可实施手段的情况下,出于本国私利,仅以储罐空间受限为由,选择经济代价最小的海洋排放方案,单方面做出排海决定,将本该由自身承担的责任转嫁给全人类,是一种极不负责任的行为,开了一个很不好的先例。

  国际上,《核安全公约》和《乏燃料管理安全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联合公约》都规定放射性污染的最终处置责任应由污染者承担。《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各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在其管辖或控制范围内的事件或活动所造成的污染不致扩大到行使主权权利的区域之外。

  日本理应本着对本国民众和国际社会负责的态度,采取审慎措施,在利益攸关方的参与和监督下,选择最优方式处置核事故处理后废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