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所有公权力戴上“紧箍”(望海楼)
孙 懿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今年全国两会的热点之一。
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专门增写监察委员会一节,正式确立了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机构的宪法地位;紧接着,3月13日,大会又听取了关于监察法草案的说明。这部被认为是对国家监察工作起统领性和基础性作用的法律草案,备受瞩目。
在中共十八届六中全会和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六次、七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都对国家监察立法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中共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制定国家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
中共中央为何如此重视国家监察立法工作?制定监察法具有何种重要意义?
监察法是反腐败国家立法。制定监察法,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内在要求和重要环节,对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至关重要。
在中国,80%的公务员和超过95%的领导干部都是中共党员,这就决定了实行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相统一的必然性。“打铁必须自身硬”。中共自诞生之日起,就十分注重保持自身的纯洁性,不断加强拒腐防变的机制建设。早在1927年召开的中共五大上,就曾成立第一个纪律检查机构——中央监察委员会。经过长期发展实践,已经形成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监督基本覆盖的格局,具有中国特色的国家监察体制成效初显。特别是中共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反腐败力度空前,取得了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并巩固发展,不敢腐的目标初步实现,不能腐的笼子越扎越牢,不想腐的堤坝正在构筑。
然而,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当前,贪腐行为尚未绝迹,“四风”问题仍未断根,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要求相比,监察体制机制还存在着明显不适应问题。这其中,监察范围过窄就是一个重要问题。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之前,党内监督已经实现全覆盖,而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行政监察对象主要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还没有做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全覆盖。
监督是权力正确运行的根本保证。只有做到监督的全覆盖,才能实现反腐败无死角、零容忍。根据监察法草案的规定,所有行使公权力的人员都要受到监督。这就将监督的震慑力量延伸到了公权力运行的全部细枝末节,给所有公权力戴上“紧箍”,从而有效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善除害者察其本,善理疾者绝其源”。铲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根本上要靠法规制度。制定监察法,就是通过立法方式保证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有机统一,将党内监督同国家机关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贯通起来,从而不断提高党和国家的监督效能。
随着“全覆盖”的铺开,监督的大网必将越织越密,所有公职人员都要意识到,手握公权力必须心存戒惧,真正做到“心中高悬法纪明镜,手中紧握法纪戒尺,知晓为官做事尺度”。
(作者为本报编辑)
《 人民日报海外版 》( 2018年03月15日 第 01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