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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电梯劝烟猝死案”二审改判 劝阻吸烟者不担责不出钱

2018-01-24 08:42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郑州“电梯劝烟猝死案”二审改判
 
劝阻吸烟者不担责不出钱

  人民视觉

  本报郑州1月23日电  (记者朱佩娴)记者23日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郑州杨医生在电梯里劝阻老人吸烟、后来老人突发心脏病离世”一案有了新进展: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决,改判杨某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不需按照一审判决、赔偿老人家属1.5万元。
 
  2017年5月2日上午,郑州的杨医生在小区电梯内劝一老人不要抽烟,二人发生争执,几个小时后,老人心脏病发猝死离世。老人家属随即起诉至法院,要求杨医生赔偿40万余元。
 
  金水区法院对此事作出一审判决,认为杨某的行为与老人的死亡之间并无必然因果关系,但是老人确实在与杨某发生言语争执后猝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判决杨医生补偿老人家属1.5万元。
 
  此后,老人家属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郑州市中院。
 
  郑州市中院经审理查明:老人有心脏病史,2007年做过心脏搭桥手术。根据监控视频显示内容,事件发生过程中,老人情绪较为激动,并随着时间的推移情绪激动程度不断升级;杨某在整个过程中,情绪相对比较冷静、克制;二人只有语言交流,无拉扯行为,无肢体冲突。经核算,三段监控视频中显示出杨某与老人接触时长不足5分钟。
 
  郑州市中院认为,杨某劝阻老人在电梯内吸烟的行为未超出必要限度,属于正当劝阻行为。虽然从时间上看,杨某劝阻吸烟行为与老人死亡的后果是先后发生的,但两者之间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杨某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郑州市中院认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的前提是: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且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因此,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驳回死者家属田女士的诉讼请求,并由田女士承担一二审共计1.4万余元的诉讼费用,并称此判决为终审判决。
 
 
《 人民日报 》( 2018年01月24日   11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