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帖:
诬陷同事为“赵红霞”
朱某与林某香同为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林某香因看不惯朱某,自今年1月31日起,在多家网站论坛中发布“广东珠海的赵红霞”等网帖;2月5日,林某香看到所发的网帖被网站删帖后,又在上述各网站继续发布“广东珠海的赵红霞”、“嘻嘻!我是朱红霞”、“我战胜了男人”等网帖。
在上述网帖中,林某香还公布了朱某的个人信息,捏造朱某与广东省某领导、中交股份某公司领导等有不正常男女关系,为揽业务而进行性贿赂等事实。
2月2日,朱某发现诽谤其的网帖后,向珠海市公安局吉大派出所报案。2月8日,吉大派出所对林某香进行了传唤;9日,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对林某香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同日决定暂缓执行。同日,林某香在香山网发布《道歉信》。
今年2月22日,朱某以林某香犯诽谤罪向香洲区法院提起控诉,5月21日,香洲区法院一审以诽谤罪,判处林某香拘役五个月。林某香不报提起上诉。
庭审:
称发帖内容只是“道听途说”
昨日,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二审中,林某香诉称其在公安机关的第二次供述中供认其在网上发帖的内容是其“捏造的事实”或者“道听途说”,不能作为本案定案的证据,其只是将所听到的撰写成文字发布在网上,故其行为只属于“传播”而非“捏造事实”;行为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达到情节严重的,才构成诽谤罪,本案中其在网上所发的有关诽谤朱某的帖子很快被删除,影响范围不大,故不应认定其行为属“情节严重”,原判决认定错误。
朱某及其诉讼代理人辩称:林某香撰写网帖内容本身就是捏造事实的行为,“道听途说”不能成为其逃避罪责的理由;公安机关启动治安案件行政调查程序,在该调查过程中形成的证据应当作为本案定案的证据;林某香的诽谤行为已构成应受刑罚的“情节严重”情况。
综合双方争议焦点,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逐一评析和回应,认为上诉人林某香捏造事实诽谤原审自诉人朱某,且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诽谤罪。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维持原判。(记者陈治家 通讯员李凌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