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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酝酿推出“共有产权住房”

2017-08-07 08:53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满足无房家庭住房刚需
北京酝酿推出“共有产权住房”
 
  本报北京8月6日电  (记者王昊男)近日,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国土委联合起草了《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北京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政策拟通过实行政府与购房人按份共有产权方式,政府将其持有的部分产权的“使用权”让渡给首次购房人,将进一步降低房屋出售价格,充分减轻购房负担,最大限度满足无房家庭住房刚需。
 
  北京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介绍说,该《办法》中“共有产权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建设单位开发建设,销售价格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商品住房价格水平,并限定使用和处分权利,实行政府与购房人按份共有产权的政策性商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是对原自住型商品房政策的进一步调整、优化、升级、规范。”
 
  根据该《办法》,共有产权住房建设项目将优先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等配套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建设用地可采取“限房价、竞地价”“综合招标”等多种出让方式,优选建设单位,并实行建设标准和工程质量承诺制。各区合理安排共有产权住房用地,满足在本区工作的非本市户籍家庭住房需求的房源应不少于30%。
 
  在申购方面,申请家庭应符合本市住房限购条件且家庭成员名下均无住房。其中,单身家庭申请购买的,申请人应当年满30周岁。一个家庭只能购买一套共有产权住房。同时,已签订住房购买合同、征收(拆迁)安置房补偿协议的;有住房转出记录的;有住房家庭夫妻离异后单独提出申请,申请时点距离婚年限不满三年的;申请家庭有违法建设行为,申请时未将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设施等拆除的,不得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住房。
 
  对共有产权住房的出租出售,该《办法》明确:对于已购共有产权住房用于出租的,购房人和代持机构按照所占房屋产权份额获得租金收益的相应部分,具体应在购房合同中约定。已购共有产权住房不满5年的,不允许转让房屋产权份额。满5年的,可按市场价格转让所购房屋产权份额,同等价格条件下,代持机构可优先购买,继续作为共有产权住房使用。另外,对于虚假申购和违规使用等行为,将禁止10年内再次申请各类保障性住房和政策性住房。
 
 
《 人民日报 》( 2017年08月07日   06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