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案件,谁来举证(以案说法)
【案情】因城市建设需要,苏某房屋所在街道的农民集体建设用地被安徽某市一区级政府征收。苏某去世后,该房屋归女儿古某和3个外孙所有。征迁过程中,征地单位对苏某的房屋及地上附着物予以登记补偿,古某的丈夫领取了安置补偿款。随后,该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将苏某房屋及地上附着物拆除。
古某等4人认为该区政府是非法拆除房屋,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要求该区政府赔偿房屋损失、装潢损失、房租损失共计282.7680万元;房屋内物品损失共计10万元,其中包括衣物、家具、家电等5万元。法院审理后判令该区政府赔偿古某等4人房屋内物品损失8万元。
【说法】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出土地,被征收人拒不交出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审理法院认为,本案中,该区政府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古某等4人自愿交出房屋,其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未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亦未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下,对房屋组织实施拆除,行为违法。
关于被拆房屋及其装潢损失,审理法院指出,这属于土地征收补偿范畴,依法应由征地实施机关给予补偿安置,其房屋虽被拆除,但并不影响其依法获得补偿。此前,古某的丈夫已领取补偿,故对该项赔偿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对于被拆房屋内物品损失,行政诉讼法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审理法院指出,该区政府组织拆除房屋时,未依法对屋内物品登记保全,未制作物品清单并交古某等4人签字确认,致使后者无法对物品受损情况举证,故该损失是否存在、具体损失情况等,依法应由该区政府承担举证责任。此外,针对古某等4人主张的屋内物品5万元包括衣物、家具、家电、手机等,均系日常生活必需品,符合一般家庭实际情况,且该区政府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这些物品不存在,故对古某等4人主张的屋内物品种类、数量及价值应予认定。
(本报记者 魏哲哲整理)
《 人民日报 》( 2018年05月02日 18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