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物招领费”该不该收(辣评)
郝伟栋
日前,四川某高校设置“失物招领费”,要求领回丢失物品的学生需缴纳5元至20元不等的钱款以奖励拾金不昧者的消息引起了不少网友的关注。一时间,将“拾金不昧”的传统美德“有偿化”,是在进一步鼓励拾金不昧的行为,还是对传统美德的“亵渎”,成为网友们讨论的焦点。
其实,“失物招领费”并非新鲜事物,不少学校已经有了类似探索。而且,该校的做法也并非强制,而是颇具弹性,如果学生不愿意交钱,校方将支付费用以奖励拾金不昧者。此外,政策的出发点也算说得通,一是通过物质激励引领向善的风气,鼓励校园内形成拾金不昧的良好氛围,二是提醒同学长记性,改一改“马大哈”的毛病。最重要的是,该做法是在一定程度上具备法律基础的,我国《物权法》明确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也就是说,拾得人有权在归还遗失物的同时获得必要的补偿。
既然从道理和法理上都说得通,为何该规定还是引发了网友的争议甚至反对呢?仔细想想,个中缘由不难理解。
一是在公众的心目中,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道德的闪光点,捡到东西主动归还,这是天经地义的事,无论有没有报酬,咱都得这么做,这是一条道德准则,牢牢刻印在咱每个人的心底。通过报酬鼓励,这做好事儿似乎变了味道;二是尽管费用不多,但是制度和标准要清晰公正,究竟什么情况下奖励5元、什么情况下奖励10元、20元,其条件、标准、奖励对象与方式等是否进行过必要的公开,是否征求过老师与学生的意见,这些看似是小事,实则折射了学校的管理理念。
从这个角度来说,是否设置“失物招领费”看似事情不大,但背后有很多内容可以反思。有道德与法理之间的关系问题,有高校育人目标与实践方式之间的关系问题,还有事关现代学校管理制度的公开、民主与规范的问题等。
要想将一项新的探索沉淀为成熟的制度,对于高校来说,还需要经过审慎论证和必要的信息公开,惟其如此,制度探索才能真正激发善举、行稳致远。
《 人民日报 》( 2017年04月20日 17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