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股、理财、朋友帮忙……重庆市渝中区检察院报告显示
除去这些画皮 受贿就是受贿(以案说法)
本报记者 蒋云龙
近日,重庆市渝中区检察院发布了2015年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年度报告。报告显示,越来越多受贿、索贿现象试图以入股、理财、朋友帮忙、人情往来为噱头,想要披上一层合法的画皮,蒙混过关。
某电力公司相关技术负责人路某,参与公司相关设备的评标、询价工作。通信器材供应商张某向路某提出,如果能帮助他挂靠的公司中标,便让路某以合伙入股的形式参与事后分红。4年间,路某分得利润共计40余万元。
“既不出资又不出力就能分钱,我同意了张某的提议。为了获得更高的利润,我竭尽所能帮助张某挂靠的公司中标,走上一条不归路。”路某说。
以合伙入股开办、投资公司形式受贿是近年来出现的新型受贿犯罪。重庆市渝中区检察院职侦局检察官邱贻光表示,“国家工作人员可以凭借受贿所得持续参与公司的利润分红,这种犯罪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因此被普遍采用。实际上,路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没有任何出资而获得公司利润,属于完全未出资型的干股受贿犯罪。”
与入股类似,投资理财也成为许多行贿受贿行为热爱的新“马甲”。某石油销售公司财务处处长朱某某认识了承运商某物流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陈某。陈某为了在成品油运费支付上得到朱某某的帮助,承诺帮助朱某某投资理财。在收取朱某某350万余元本金后,陈某给予朱某某年收益率30%左右的高额利润,共计130万余元。
以投资回报的形式,行贿人和受贿人试图给贿赂行为披上“合法外衣”。邱贻光介绍说,“这种犯罪与明显的、赤裸裸的权钱交易看似不同,但仍然是一种利益输送,实质还是权钱交易。”
用“朋友帮忙”“人情往来”的幌子掩耳盗铃,行收受贿赂之实的案例也不少见。
某城市建设开发公司总经理高某的一套房子需要装修,便联系园林景观工程中标方重庆某公司董事长龙某帮忙设计。之后,龙某还帮忙介绍了施工队,并为高某支付了装修费用。
某市政公司副经理兼工程管理部主任徐某某,负责推荐工程承建商参与招投标,并参与评标等工作。承建商吴某某以表示感谢为名,在2011年、2012年、2013年、2014年春节前,分四次送予徐某某过节费共计6.5万元。
“国有工程建设领域企业的领导干部掌握着大量的工程发包、质量监督、工程款支付、项目验收等方面的权力,他们应该按照规章制度处理,严格把公事和私事分开。高某将家事和工作混为一谈,倒在龙某的‘糖衣炮弹’之下。”邱贻光说,“在春节、中秋等传统节日互相拜访,无可厚非。而徐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为吴某某提供帮助,在春节接受好处费。实质是权钱交易,属于受贿行为。”
《 人民日报 》( 2016年05月18日 20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