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被车撞了还得靠私人关系追责(身边事·关注法治进程中的问题⑩)
2012年12月7日22点,我在郑州市太康路大上海商城楼下公交站台等公交车,被一辆逆行倒车的灰色东风小康面包车撞倒(车牌是豫P8390J)。当时我没在意,只听背后一个女生哎呀一声,我就被撞飞一两米远倒在地上,大脑一片空白。这时从车上下来两个三四十岁的男人,车里还有一个女的和一个孩子。从车上下来的两个人态度还不错,我当时只是头晕,想着问题不大,就给那两个人拍了照片,记下车主的电话及车牌号,并跟他们约好,如果我身体没事就算了,如不舒服我就给他们打电话去医院检查。见对方答应了,我就没报警。当晚回家后,我浑身疼,且头晕得厉害。第二天我就跟车主联系,刚开始还能打通电话,约好在省医见,但我到省医后一直等不到人,再打电话就停机了。我立即到郑州交警四大队报了案。
接案的警官姓毛,他查了车牌后,发现是属于河南周口市太康县房管所的车辆。他对我讲,你这事没法办,你又没被撞死,够不上刑事责任,没法调取当晚的录像(事发地点属于郑州繁华商场地段,摄像头很多),我们只能给太康县房管所发函,他们来不来我们也管不了。之后半年内我去了交警四大队无数次,都被推来推去。实在没办法,我就通过我领导私下跟其公安厅的朋友取得联系。我把照片发给公安厅的人,那人直接联系上太康县公安局。太康县公安局的人一眼就认出了照片中的那个人。后来经太康县公安局的朋友从中斡旋,那个肇事车主赔我了4000元钱(我整个检查花了5000多元,还在床上躺了两个星期)。
这事让我很感慨:是不是我没被撞死就没法调取当晚录像?是不是我没有私人关系就拿不到那4000元钱?我们天天讲依法行政,不让讲私人关系和人情,可从这件小事就能看出其中的痼疾有多重。如果公安部门能依法办事不推脱,谁还愿意去动用私人关系?
河南郑州市 阿 木
《 人民日报 》( 2015年02月03日 20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