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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学术不端者 可被开除或解聘

2016-04-14 08:45 来源:人民日报
《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严重学术不端者 可被开除或解聘
 
  本报北京4月13日电  (记者赵婀娜)教育部研究起草《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举旨在有效预防和严肃查处高等学校发生的学术不端行为,维护学术诚信,促进教学科研和学术研究的健康发展。依据征求意见稿,学术不端被认定为情节严重者,可被开除或解聘。
 
  征求意见稿指出,确认被举报人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剽窃、抄袭他人学术成果;篡改他人研究成果;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有偿发表论文、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为他人代写论文的;其他严重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根据相关学术组织或者高等学校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行为的。
 
  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应当组成调查组,负责对被举报行为进行调查。
 
  依据征求意见稿,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将被通报批评;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撤销学术奖励、荣誉称号,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职务;开除或解聘;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其中,认定为学术不端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将被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职务,或被开除或解聘处理。
 
  征求意见稿指出,学术不端行为受理后,应交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开展调查。调查组的组成人员与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有合作研究、亲属或者导师学生等关系的,应予回避。
 
   《 人民日报 》( 2016年04月14日   12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