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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榆林两条路修成“断头路” 一地二主致难完工

2013-08-02 09:38 来源:中国青年报
       原标题:陕西榆林两条路修成“断头路” 一地二主致难完工

  在陕西省榆林市新规划的中心商务区,有两条在建道路迟迟没有完工,其中东西走向的为新西三路,南北走向的为建榆路,两条路交会后却再也修不下去。原本应该车水马龙的城市干道,现在成为了附近居民闲暇遛弯的去处。

  “这是条断头路,往前就走不通了。”榆林市政府一位工作人员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这名工作人员的家就居住在附近。她说,这条路已经修了好几年,到现在也没有修完。

  而在2011年的榆林市政府工作报告中,市政府提出当年重点做好的十方面实事中的第一方面,就是打通包括建榆路在内的多条断头路,有效缓解交通拥堵。然而,两年后,建榆路仍未贯通。

  而该路段之所以成为“断头路”与一块地的归属权纠纷有关。这块地位于建榆路和新西三路的交会点,是一块40亩大小的林地。近日,中国青年报记者在现场看到,这是一片苗圃地。上百株两米高的樟子松生长得郁郁葱葱,高出柏油路面的土堰将黑色的柏油路泾渭分明地隔开。

  “如果建榆路修通,榆林城区到经济开发区就又多了一条主干道。”当地住建部门一位工作人员说,但由于该苗圃地的归属存在争议,住建部门无法正常征地,因此,建榆路修到这就成了“断头路”。

  “一地二主”问题的由来

  这起土地纠纷的当事人之一周延林说,这块地原本应该顺利地被政府收回修路,但因为其所属的榆林林校生态经济型林业开发研究中心(以下简称“林研中心”)这些年改制出了问题,造成了一块地有两家主人的僵局。

  争执的双方,一方是在工商局合法注册,拥有营业执照的华兴林业有限公司,一方是已经被工商局注销,但拥有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林研中心。两家各自依据在工商和土地部门的证明,在这块土地归属问题上相持不下。

  据周延林介绍,1995年,林研中心由榆林林校组建,170名教职工入股投资,是经原榆林地区林业局、榆林地区科委批准成立的科级科技实体。在当时,成立林研中心的目的是为榆林林校提供科研和实验场所,并改善教职工待遇。

  为此,林研中心向榆林林校申请划拨了200亩荒地,作为研究基地,对于这一申请,当时榆林地区计划委员会和榆林市人民政府书面作出了批复,批准了林研中心的请求。

  此后,林研中心在榆林地区工商局注册登记为集体股份合作制企业,其法人代表为周延林。在此期间,经市政府批准,林研中心向一家林业公司转让了75亩土地,林研中心实际剩余125亩土地,分散为两块地,一块40亩(新西三路和建榆路修建要经过此地),一块85亩。

  2003年3月,榆林市土地局宣布按照城市规划,将收回林研中心苗圃地。2005年10月,市土地局基本确定了收地方案,并派人到实地清查了林研中心土地、苗圃设施,确定了补偿额。

  但两个月后,原林研中心的法律顾问王有雄以每股9万元的价格进行内部收股,并最终收购了116股。2006年1月6日,王有雄代表林研中心向市土地局致函反对政府收地,函中写到“我们坚决不同意将我们正在使用科研用地收归政府储备,要继续将林业开发与研究做大做强”。

  同年5月,榆林市国土资源局发来收地方案,并附上股东意见征求表,要求填写上报。周延林说,王有雄以每份意见表加3万元转股补偿费,从股东手里得到了90多份意见征求表,并任意填写,最终导致政府的收地计划停滞。

  据周延林介绍,王有雄为了成为林研中心董事长,2006年7月,召集了20余名股东,自立董事会和监事会召开股东会,罢免了周延林的董事长、法人代表职务。而按照林研中心的章程,收股到持股的过程需要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联席会议,会议要有三分之二的成员参加、以及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同意,并且需要董事长提出并主持会议,但王有雄并没有通知当时还是董事长的周延林参加会议,会议成员也不符合章程的人数要求,因此,王有雄持股和罢免周延林的做法是违规的。

  2007年12月,王有雄用此前抢走的林研中心废旧章伪造文件向榆林市工商局申请企业法人变更,之后,2008年4月,王又以林研中心法人代表的身份向榆林市工商局申请变更企业性质,将林研中心变更登记为榆林市华兴林业有限公司。

  陕西当地的很多媒体也报道了这一经过。据《西安晚报》2009年9月5日报道,日前,榆林市纪检委对榆林林校原党办副主任王有雄,擅自以学校党委名义下发任免文件免去他人职务,并任免自己一事作出处理决定,王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该报道还写道,“2007年11月,时任榆林林校党办副主任的王有雄,在未经林校领导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制作了一份内容为免去周延林林研中心主任,并任命自己为主任的文件,同时其趁值班之机,从校党办主任办公室取出校党委公章偷盖在该文件上。连同其他材料一并作为变更林研中心法人代表的申报材料交由代理公司转交到榆林市工商局,2007年12月,榆林市工商局给林研中心换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将法人代表由周延林变更为王有雄。”

  2008年6月,王有雄通过公开竞买的形式将自己手中的股权卖给尤春堂,自此,华兴林业有限公司的实际法人代表成为尤春堂。

  周延林认为王有雄企业改制的过程也是违规的。根据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转制中私营企业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意见,申请恢复为私营性质企业的,应向登记注册机关提供与原挂靠单位签订的脱离经济关系协议书(协议书应明确资产的归属,债权债务和税收的清算与承担的责任)、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清产核资机构出具的产权界定文件、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等。

  “改制的前提步骤是向相关单位申请清产核资,在缺少这些相关文件的情况下,王有雄向榆林市工商局申请改制,工商局竟然通过了王有雄的改制申请,这显示是违法的。”周延林说。

  为弄清楚王有雄是否按照相关规定申请清产核资,中国青年报记者来到榆林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国有资产管理科,该科室负责人表示关于林研中心申请清产核资、产权界定的申报是周延林在2011年10月提交的,此前王有雄并未申报。

  中国青年报记者试图联系将林研中心改制成为华兴林业有限公司的王有雄,但王有雄的妻子告诉记者,王有雄已经出走3年,至今不知去向。

  法院判决未能结束争议

  在王有雄申请企业法人变更和企业改制后,周延林等40多位股东的利益被华兴林业公司的7位股东所代表。为了维权,周延林在2008年向榆林市工商局提起行政复议,但市工商局发函,把问题推给了榆林林校。

  2008年8月,周延林将榆林市工商局列为被告,向榆林市榆阳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告将林研中心法定代表人由周延林变更为王有雄的登记行为,并恢复登记周为法定代表人。

  同时,周延林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告将林研中心改制变更登记为华兴林业的具体行政行为。

  审理法人代表案的审判员钟改琴告诉记者,“法人代表案子已经判决了,判决法人代表变更违法。”

  在周延林提供给记者的榆阳区人民法院判决书中显示,“确认被告于2007年12月25日作出对榆林林校生态经济型林业开发研究中心法定代表人由周延林变更为王有雄的登记行为违法”但不宜撤销,理由是“林研中心现已变更登记为华兴公司,主体已不存在,所以只判违法,不予撤销。”

  与法人代表案的判决类似,企业名称变更案也作出了违法但不宜撤销的判决。

  榆阳区人民法院判决显示,“确认榆林工商局于2008年4月29日将林研中心企业名称变更登记为华兴林业公司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因该行政行为的撤销将造成该企业无法主张其法律上的权益,不宜撤销。”

  为此,记者联系上榆阳区负责审理企业名称变更案的法官曹应歧,但对方表示已经退休多年,案子隔年太久,不记得具体细节了。

  此后,周延林又相继向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和陕西省高院提起诉讼,但都得到了维持原判的结果。而周延林告诉记者,目前已将材料向最高人民法院递交,现在正在等候结果。

  由于榆阳区人民法院一方面认定企业名称变更和法人代表变更违法,一方面又作出不宜撤销的判决,使得林研中心的苗圃地上出现了一地二主的僵局。

  华兴林业公司的实际法定代表人尤春堂告诉记者,他们是在工商局合法注册的企业,国土部门没有给他们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是违规的。“我们是做企业的,除了这块争议的地块,我们还有很多项目,不想得罪政府部门,所以没有向国土局提出行政诉讼。”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高圣平认为,土地登记簿上登记的土地权利人是企业单位的名字,而不是法人代表的名字。法人代表的更改不影响土地使用权的归属。只要林研中心改制成为公司,那么相应地,该地的土地权利人也变成公司。现任的法人代表,可以向土地登记机关提出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变更或者遗失补办的申请。

  “现在政府修路受到阻碍,主要是因为企业内部体制改革的问题没有得到解决,住建部门不管跟哪方签《补偿协议》都可能面临协议无效的后果。”高圣平说,因此,必须得通过司法途径,先解决企业内部的问题才行。

  榆林市住建局局长高永东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这块地的归属存在纠纷,我们正在进行调解,预计今年能修通剩下的路段。”

(来源:中国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