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4日,龚爱爱站在被告席上。新华社发
9月24日,龚爱爱走向被告席。新华社发
9月24日上午,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房姐”龚爱爱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一案。自今年1月16日,“房姐”事件曝光后持续引发舆论热潮。一人拥有4个户口,北京、西安、神木拥有大量资产的龚爱爱,自3月8日被逮捕后,再次引起社会关注。
检方指控
龚爱爱伪造买卖户口
昨日上午8时30分,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二楼审判庭座无虚席。审判长宣布庭审开始,龚爱爱被法警带进法庭。
自今年1月房姐事件发生后,龚爱爱第一次出现在公众场合。庭审开始,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内容,称龚爱爱1964年5月5日出生,真实户口所在地为陕西省神木县神木镇。2005年至2008年龚爱爱先后违法在北京市房山区、山西省临县、兴县各办理了1个户口(在兴县办理的户口被神木公安机关发现后于2012年1月已注销)。其中,2005年龚爱爱在北京购房时,通过售楼员张某(另案处理),花费30万元为其及女儿购得北京市房山区户口;龚爱爱两次委托他人在山西办理与真实身份不同的户口,并办理身份证予以使用,从事民事活动。
检察机关认为,龚爱爱伪造、买卖户口的行为,妨害我国户籍管理制度和社会管理秩序,给社会造成恶劣影响,应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刑事责任。
60万买了4个北京户口
公诉人在法庭指控称,经调查,2005年龚爱爱在北京市一楼盘购房时,询问售楼员张某办理北京户口事宜,后来张某联系到客户赵某商议,后张某向龚爱爱传递可办理北京户口消息,每个户口需15万元。其间,龚爱爱得知同乡好友韩某也在该楼盘购房,她向张某转账60万元,决定购买4个北京户口,两个是自己和女儿,另外两个送给韩某的妻子、儿子。后来韩某在当年煤矿分红后还给龚爱爱30万元。
房姐事件曝光后,警方调查发现,售楼员张某拿到60万元后,将其中50万交给中间人赵某,赵某继续盘剥,将40万交给刘某某,刘某某将8万元给到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民警刘某某手中,4个户口也正是刘某某办出的。
庭审中,公诉机关建议法院一审判处龚爱爱两年6个月到3年有期徒刑。昨日上午11时许,龚爱爱案庭审结束,法院将择日宣判。
法庭辩论
辩方称买卖、伪造皆不成立
昨天上午的庭审,公诉人和辩护律师各自表述,双方就出示证据、事实认定、量刑情节方面展开激烈辩论
1.北京户口是否存在买卖关系
检方:龚爱爱在北京购房时结识售楼员张某,花费60万元购得4个北京户口,交易过程多人参与其中,脉络清晰。
辩方:售楼员张某的证言前后矛盾,经过警方几轮侦查,无转账证明,无法证实存在60万元交易过程。此外龚爱爱买房时
并不知道韩某也在同一楼盘买房,双方也并未交流过此事,龚爱爱如何向张某提供韩某家人的信息无法证明。
“买卖是双方关系,单凭一人口供,甚至没有直接证据,不能认定交易事实存在,没有完整的证据链条无法定罪。”辩护律师说。
2.山西两户口被告人是否造假
检方:伪造的实施行为中,龚爱爱是犯意提起人,有意通过办理假户口创造便利,作为假户口的实际持有者,通过假户口注册企业,购置大量房产。
辩方:“委托去伪造户口与委托办户口是两个概念。”辩护人解释说,被告人主观动机证据不足,客观没有实施伪造行为。“伪造行为是有户籍管理权的公安机关实施的,被告人没有参与伪造。”辩护律师认为,伪造户籍身份信息是公安机关民警主导全
过程的,不能通过推定被告人参与伪造。
辩护律师一再强调,户籍证明及身份证唯一办理的机构就是公安机关,一般人的意识里,即使办出与真实身份不符的证件,是在钻制度漏洞,绝不会想到是犯罪行为。真正伪造证件的是个别不法民警,知法犯法,为不存在的人办理户籍、身份证,龚爱爱不应代违法民警承担责任,目前证据也无法认定被告人有故意动机。
房姐自述
不承认造假 不知有多户口违法
“我没有犯伪造、买卖国家证件罪。”龚爱爱在法庭的第一句话,声音不大,但是语气坚决。
“压根不知道多户口是违法行为,神木当地一人多户现象也很普遍,我也从不知道假户口从哪里办来的。”昨日上午庭审中,龚爱爱不时主动辩解,称自己没有犯罪,对假户口办理过程没有参与,也不认识具体经办人。
称北京买房时开发商附送户口
龚爱爱称,其名下北京户口是2005年她在北京一家楼盘买房时,开发商卖房附送户口,办理时没有任何金钱往来。
公诉人举证称,2006年至2008年,龚爱爱委托时任神木县公安局政委何生发(已去世),分别办下山西临县户口“龚仙霞”,
山西兴县户口“龚爱爱”。
龚爱爱辩解说,2003年左右,峨眉山旅游时一个道士告诉她名字不吉利,帮起了一个叫龚仙霞的名字。2006年在神木县公安局办事时,偶然遇见何生发,何说可以帮助办户口。不久何通知她户口办好了,她拿走后就办理身份证。另外一个“龚爱爱”户口,是2008年真实身份证丢失,何主动替她重新办理的,当她发现身份证号码不对时,认为是失误没在意。“这两个户口信息我没有提供过,也没去过山西,都是从何生发处领回来的。”龚爱爱称,她和何生发关系要好,没有利益交易,户口办理整个过程她并不知晓。
称房款系家族收入和朋友借款
“北京购买的房产的资金来源,是我家族多年经营积累加上朋友借贷,通过按揭方式购得做投资用。”龚爱爱及其辩护人称,龚爱爱自2003年起,一直参与煤炭等经营活动,几年间其在北京陆续购房的资金,主要来源于煤炭经营及工资收入,还有一部分是几个朋友的借款,购房首付款也是分几年才付清的。
法庭辩论期间,龚爱爱一度身体不适,法庭休庭2分钟后继续开庭。知情人告诉记者,龚爱爱身体最近较差,晚上严重失眠,虽然庭审时看着精神,也是强撑着。
为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道歉
昨日庭审即将结束时,龚爱爱起身拿出一张白纸,当庭做最后陈述。龚爱爱简短讲述了自己的成长经历,承认自己给社会带来了不良影响。
“今天站在这里,我心里非常难受,对不起神木的父老乡亲,恳请他们原谅,但是我没有犯罪,确实没有参与伪造、买卖户口,更没有危害过社会。
我在北京买的房是按揭投资,有家人生意积累还有朋友借款,我有一定的过错,相信法庭会明辨是非,给我一个公正的判决。”
■相关
5名涉案民警同日下午受审
昨天下午,法院还审理了王红霞、贺亚玲、张和平、张志华等4人涉嫌玩忽职守案,以及张新堂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他们均曾为龚爱爱办理多个身份开“方便之门”。据悉,5名受控民警否认全部指控,称龚爱爱所提供户口材料真实可信。
■新闻回放·房姐事件
今年1月,陕西省神木县农村商业银行原副行长、榆林市人大代表龚爱爱,因为拥有北京、西安、神木等地多处价值不菲的房产,并拥有多个户口,被网友冠以“房姐”之名,引发了巨大的社会关注和质疑。
神木县公安局在侦查龚爱爱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件中,通过走访银行、房地产公司、龚爱爱所在单位、亲属、生意合伙人了解到,龚爱爱于2005年至2012年期间在北京共购买商铺26套,写字楼7套,公寓1套,住宅7套,别墅1套,车位2个,总计面积10543.69平方米,合同总价3.95亿元。
今年49岁的龚爱爱户籍所在地为神木县神木镇,曾经担任神木农村商业银行副行长,
在今年2月4日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被神木警方刑事拘留,公诉人靖边县人民检察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龚爱爱花费30万元,委托北京一售楼人员为自己和女儿办理了两个北京户口,户籍登记地址在北京市朝阳区。
在2006年8月和2008年10月,龚爱爱先后两次委托神木县公安局的工作人员,为其在当地办理了两个假户口和相应的身份证件,所用的姓名分别为“龚仙霞”和“龚爱爱”,利用这3个假的身份证件,龚爱爱在北京和陕西等地购买了房产并注册了公司。
去年至今,中国连续爆出河南“房妹”、山西“房媳”等案件,“房氏”家族成员不断扩大,且都与“一人多户”“一人多证”有关,揭开了多年来户籍管理乱象的冰山一角。
专家释疑
缘何以伪造买卖证件罪起诉
检察机关对龚爱爱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进行起诉,中国公安大学法律系副教授陈志军认为,这样的定性,效果将更显著,处理也更全面,“它既能包括居民身份证罪,又能涵括伪造户口本的这个行为”。
另外,根据我国刑法第280条
的相关规定,伪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由此可被判处较重的刑罚。
是否适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龚爱爱案发前曾担任陕西省神木县农村商业银行副行长,有网友质疑,龚爱爱可能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授洪道德说:“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公务人员,如果证明龚爱爱不是,她就构不成此罪。”
据陕西省社会科学院政治与法律研究所助理研究员陈波介绍,《刑法》第93条规定了国家公务人员的范围,“一个是从单位性质判断,一个是从当事人所从事的工作性质来判断。作为农村商业银行的副行长,是不是国家公务人员要看法律认定,与本人是否系长期合同工无关”。
不能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那是否意味着龚爱爱的资金如果的确是违法所得也没有办法对她进行处理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志军介绍,对于普通公民的巨额财产,如果司法机关能够证明资金的来源是非法的,那么司法机关可以对这笔非法资金最初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追究。
“房姐”大量房产如何处理
陕西省社会科学院政治与法律研究所助理研究员陈波说,假户籍注销后,房产如何处理要看购房款来源是否合法。“如果资金来源合法,房产就属于公民合法财产。如果购房款不合法,查证属实,国家司法机关将予以收缴、拍卖变卖等。”
截至目前,公安机关在调查龚爱爱购房资金来源及其他经济情况过程中,未发现违法犯罪线索,也未接到关于龚爱爱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以及合同诈骗的举报。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授洪道德认为,只要目前没有查到购房款涉及犯罪行为,龚爱爱在北京买多少套房子,对案情的影响并不重要。“最关键的就是买房的钱是怎么来的,这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
洪道德说,如果有新的犯罪事实出现,应退回公安机关重新侦查,检察机关重新起诉。
涉案民警罪名为什么不同
中国公安大学法律系副教授陈志军介绍,这主要是根据办理过程中的主观行为是故意行为还是过失行为而确定。
根据起诉书中的表述,4名按照以玩忽职守罪被起诉的警务人员在龚爱爱迁移户口材料不齐全,既没有房产证明也没有举办实业的情况下,批准了龚爱爱的户口迁移证,从而使得龚爱爱顺利办理了虚假户口,这种行为符合过失犯罪的情节。
但另一名民警张新堂的行为就不能按过失处理,而应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进行认定。陈志军说:“他的主观方面的故意是非常明显的,他还通过中间人,去找了另外一个户籍民警帮龚爱爱办假的身份证和户口本,这是第一次。关键还有第二次,他亲自去找户籍民警,帮龚爱爱办理了一个户口。可以这么讲,一次比一次更深入,这说明他参与的程度很深,主观故意的心理态度是非常明显了。”
如果涉嫌其他犯罪可追诉
在办理虚假户口的过程中,不论是故意行为还是过失行为,警务人员都不可能无缘无故地帮助龚爱爱去办理虚假户口,在这里面,是否还存在龚爱爱与这些警务人员之间进行权钱交易的行为呢?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志军说,根据我们国家法律的规定,如果司法机关以后掌握了龚爱爱或者涉案国家工作人员确实存在一些其他的犯罪行为,包括权钱交易的职务犯罪行为的话,可以就这些犯罪提起刑事追诉。
■龚爱爱的4个户口
姓名 身份证号 所属派出所
龚爱爱(真)612722196405050268 陕西神木县公安局人民路派出所
龚仙霞142326196408086929 陕西神木县公安局人民路派出所,该户口于2007年3月从山西临县克虎派出所迁入
龚爱爱142326196605053505 陕西神木县大柳塔派出所,该户口于2008年12月15日由山西兴县魏家滩派出所迁入
龚爱爱1102251964×××××××× 北京市朝阳区奥运村派出所,该户口从北京房山区迁入
据京华时报记者怀若谷新华社央视
(来源:京华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