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民主与法制社记者接到报料称:2013年6月份,上海宝山区看守所内,出现了一条写满文字的男士绿色内裤,其内容与“公关”“减刑”有关。 报料者还称,这条内裤是有人从外界递给一名在押嫌犯的,接收人名叫丁强(化名)。2011年6月30日,丁被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简称宝山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8年。 在这条内裤出现后的2013年12月19日,宝山区法院就丁强案再次作出判决,刑期变成了6年。 同时,记者还发现,国内不少网络论坛上,也充斥着大量“宝山区看守所内裤事件背后有司法腐败现象”的举报帖。 这条内裤背后,到底隐藏着什么? 内裤里的“暗语” 记者在要求匿名的人士提供的内裤图片中看到,第一个裤脚位置写着:“我两兄弟梦想的目标,‘昆泰’计划1000立方米2台,全部安排好了,等着你,还有共同商量好的事情,都会兑现。” 而“‘昆泰’计划1000立方米2台”被指是暗语。第二个裤脚写着:“兄弟,一切按我们商量的办,现在路子全面铺开,我回来给钢打了好几次电话,到6月10日(2013年,记者注)钢把材料发给我,我收到材料开始操作。” 另外,该条内裤的白色裤带上显示:“托杨6月24日(2013年,记者注)的信,我收到,你放心我已经安排好,钢、夫不配合也没关系,他们不给我打电话,我会主动给他们打,我承诺你的事情一定照办。” “我的目标是兄弟早日出来,现在该打理的都打理好了,等你出来再答谢人家,兑现你的承诺,你快见到太阳了,盼早日相见。”裤带上的内容还称。 2015年3月19日,记者就此事向宝山区看守所提出采访要求时,对方称:“不会对媒体回应,只对自己的上级单位回应。” 另外,记者从上海官方获悉,被羁押于宝山区看守所的丁强,原系江苏泰州振昌钢铁有限公司(简称泰州振昌)总经理,2009年4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逮捕。 泰州振昌前身为泰州沪俞公司,2006年开始,上海振昌金属资源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上海振昌)陆续注资7亿元后,收购了泰州沪俞公司股权,后更名为泰州振昌公司,原沪俞公司控制人丁强被任命为泰州振昌总经理。 一熟知此案的人士介绍说,丁强之所以在2009年被刑事拘留:“原因是他在任职期间,涉嫌利用管理公司的便利条件以合同诈骗、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犯罪手段侵害上海振昌和泰州振昌合法权益。” 记者在宝山区法院“(2010)宝刑初字第906号”刑事判决书中也看到:被告人丁强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但丁强并不服此判决,很快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简称上海二中院或二中院)提出上诉。直到快两年后的2013年2月4日,上海二中院才下达刑事裁定书,以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为由,将该案发回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重审,同时撤销“(2010)宝刑初字第906号”刑事判决书。 此后不久,就发生了有人从外界向羁押在看守所的丁强递去“文字内裤”的事情,且内容充斥着“打点”“答谢”等敏感词语。 意外的通话录音 值得一提的是,在上海二中院撤销宝山区法院一审判决后,国内5位知名刑法学专家陈兴良、张明楷、刘明祥、周光权、林维就该案进行了一次论证,集体认为丁强的行为的确构成合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等。 到了2013年12月19日,宝山区法院再次就丁强案作出的“(2013)宝刑重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显示:被告人丁强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此前的“犯合同诈骗罪”被拿掉。 民主与法制社记者调查得知,就在“(2013)宝刑重字第1号”刑事判决下达后,上海振昌派驻泰州振昌的财务部长陈某兰,曾就该结果打电话咨询了案件审判长张军(化名)。 记者在获得的陈某兰与张军的通话录音中听到,陈就此判决表示疑惑,但张军回应:“我们的意见不是判决书的意见,只能这么说,宝山法院的意见肯定不是判决书的意见。” 录音中张军还提到:“我们上层把不住的事情,都控制不了的事情,不要说,我这个小小的法官,这案子,已经掺杂了太多其他的东西了。”张军并坦承:“作为我们基层法院来说,也没办法。” 通话最后,张军告诉陈某兰:“我们宝山法院肯定是没什么办法了,只好这样讲了。” 近日,记者见到了陈某兰。据陈介绍,她此前也在司法系统任职,退休后,被上海振昌聘请担任财务人员。 陈某兰向记者证实了通话的真实性:“我一开始根本没有想到录张军的音,只是想问问案子的情况,但他说道‘基层法院都是上面牵着鼻子走的时候’,我觉得这个案子有猫腻,才让我徒弟拿来录音笔。” 陈某兰还说,这份通话录音后被上海振昌送到了纪检部门,2014年中央第二巡视组在上海巡视期间,她还专门被巡视组人员叫去,询问有关录音之事。 “宝山区检察院也知道这份录音。”陈某兰称。另有知晓此案的人士介绍:“张因为录音的事,写了好几次检查,搞得很被动。” 另外,就在“(2013)宝刑重字第1号”判决书下达后不久,宝山区检察院就该判决,向上海二中院提出抗诉。民主与法制社记者也拿到了这份“沪宝检刑抗[2014]1号”刑事抗诉书。 宝山检察院称:“本院认为,根据本案的事实与证据,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宝刑事重字第1号一审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丁强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的判决,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导致量刑明显不当……为维护司法公正与公平,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依法提出抗诉。” 多名关心此案的人士,原以为这次抗诉会给案件带来转机,但2014年12月9日,上海二中院下发“(2014)沪二中刑终字第81号”刑事裁定书:“驳回抗诉、上诉,维持原判”。同时注明“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多个“神秘人” 民主与法制社记者在调查中发现,丁强一案还出现了多个“神秘人”,首先是前述内裤的信息提供者。“那个内裤图片是有人用平信寄给我们的,里面还附着一些其他内容,大概意思是,有人在操纵案件。”上海振昌董事长崔某荣说,“至今不知道谁寄的。” 除了内裤资料外,崔某荣自称还收到了另一封平信,虽然这封平信信封上加盖了邮戳,但字迹已模糊不清,“上海市纪委调查过这封信,他们查得很细。”崔某荣称。 而写这封信的人,也是“神秘人”,落款自称“上海法院系统一名法官”。信中称:“丁强一案由市二中院发回宝山法院重审后,宝山法院备受压力。” “维持原判吧,不好向上级交代,减刑吧,受害单位摆不平,因而宝山法院内部意见分歧很大,意见不一致,案子开庭只好往下拖。”信上说。 另外,此封信还透露,上海法院系统有领导“指令宝山法院召开党委会讨论,作为一件政治任务,要求委员们对丁强案子判决统一思想,上午召开党委会,下午随即召开审委会审议,与会委员都清楚上面定好了调子,还有什么意见可说”。 可这封信的真实性,尚无更多信息源证实。 还有一个“神秘人”是“网友”,在上海二中院“(2014)沪二中刑终字第81号”刑事裁定书下达后,国内几个知名网络论坛上出现了为丁强伸冤的帖子:“震惊北京的丁强案件在家人经过5年零6个月坚持不懈的艰难上访、申诉后终将要得到昭雪。” 该网帖还直指:“上海宝山司法机关(公检法)联合腐败执法,使本是一桩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演变成错综复杂、扑朔迷离、久拖无果、震惊社会的刑事冤案。”遗憾的是,记者经过多种途径,也未能找到该网帖的实际发帖人。 另外,网帖还指责,是上海振昌操纵了宝山区的司法机关。对此,该公司董事长崔某荣说:“关于这个事情,我经得起任何部门和人员的调查,如果丁家人没有活动,内裤事件怎么解释?据我了解,内裤上面‘1000立方米2台’意思是‘2个1000万’。” “还有一个细节,这个案件再审前不久,我们甚至听到传言,对丁只判6年,如果检察院抗诉,就适当再加两年,后来判决果然为6年。”崔某荣说。 另一不愿具名的上海检方人士回应:“无论怎样,二中院和宝山区司法机关,肯定一方有问题,要不怎么会出现这么大的分歧,我相信,终有一天会真相大白的。” 值得一提的是,“丁案”被改判后,上海振昌不服判决,向上海检察院二分院提出申诉,3月17日,记者从该院获悉:“对此案进行审查后,已经受理。” 谁在操纵? 按照上海振昌董事长崔某荣的说法,他在经历丁强案过程中,发现了上海法院系统有领导干预“丁案”,并多次向纪检部门进行实名举报。 但在2013年5月20日,崔某荣却遭遇了上海高院纪检组人员约谈,约谈他的人,有原上海高院纪检组副组长倪政文。倪是2013年8月发生的“上海高院法官集体嫖娼”事件的成员之一。 “他也不让我多说话,我说什么他也不听,后来他自己写了一份询问笔录,让我签名。”崔某荣告诉记者,“当时明显能感觉到倪政文在极力袒护此案。” 令崔没想到的是,几个月后,倪政文却陷入嫖娼丑闻,后被开除党籍,免去职务,开除公职。而倪到上海高院任职前,在二中院任民二庭党支部副书记。 另外,崔某荣一直向纪检部门举报的,还有上海法院系统一名D领导。据崔介绍,“丁案”一审结果下来后,他便听到有人在活动此案,后在有关人士撮合下,他和原上海高院D领导在饭局上见了个面。 “我的目的,仅仅是希望高院关注关心这个案子,要求公平执法,其他别无所求。”崔某荣说,“在饭局上,D领导看了我的材料后,当即表态,这样的犯罪分子不打击,还有王法吗?” 随后,这顿饭花掉崔某荣13000多元。另外,参加饭局的还有D领导妻子等人。崔告诉记者,D领导多次收受他的礼品,总价值超过了10万元。 可在2012年春节后不久,有法院人士告诉崔某荣,D领导实际在为丁强办事。从此,崔某荣便开始举报D领导,“他最后被法院内部做了处理。”实际上,记者发现,2012年9月,这位领导也被免职。但也有说法是“D领导到了退休年龄”。 记者欲就“丁案”采访倪政文和D领导,但因二人目前均已不在上海高院工作,且联系方式不详,所以采访未能完成。另外,记者经过多方努力,也没找到丁强家属的联系方式。 但记者联系上了为丁强辩护的上海思义律师事务所高姓律师,对方以“不方便在电话里谈论刑事案件”为由,拒绝了采访。 另据参与审计丁强案的会计师吴某霞说,他们对该案进行审计时,的确发现丁有合同诈骗之嫌,宝山区法院一审时还以审计报告为准,但二中院却不认可。 “我们审计没有问题,依据的全是财务凭证等证据。”吴某霞称。记者采访得知,吴某霞所在的上海司法会计中心,系专业的司法审计机构,与丁强和上海振昌均无关系。 吴某霞告诉记者,他们对“丁案”进行的审计,是宝山公安局聘请的,“但审计报告,最后变成了一张废纸。”这一举动,至今令她不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