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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纪委官员:地方任职的政治局委员均在巡视监督范围内

2013-12-02 15:03 来源:人民网
     人民网北京12月2日电 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消息,昨天,三中全会文件起草组成员、中央纪委研究室主任李雪勤通过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进一步解读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决定》。在谈到部署“加强反腐”要做到“巡视全覆盖”时,李雪勤表示,《决定》明确派驻监督、巡视监督全覆盖,即中纪委不仅要向政府部门派驻纪检机构,还将向中央和国家机关都要派驻纪检机构。同时,巡视不仅要对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进行,无论是谁,包括中央政治局委员兼任地方党委书记的同志在内,都在巡视监督的范围之内。

李雪勤谈到,反腐败体制机制和制度问题,一直是党内外议论比较多的热点问题,也是影响反腐败成效的关键问题。大家的主要意见,概括起来,一是现在的反腐败机构职能分散,形不成合力;二是查办腐败案件受地方和部门牵涉太多,有些案件难以坚决查办,腐败案件频发却责任追究不够。

针对上述问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要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加强党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统一领导,改革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健全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这都是为了更好适应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需要而提出的重大改革。可以预期,这方面的改革搞好了,对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对于建设廉洁政治,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目标,都会是一个重要的贡献。

李雪勤认为,这次《决定》专门用一个部分来部署“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这是党的十六大、十七大、十八大报告精神的延续,体现了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里的要求,体现了我们党坚持的所有权力都必须受到制约和监督的原则,已经成为中国特色政治发展道路的重要组成部分。派驻制度和巡视制度“两个全覆盖”的改革举措,正是所有权力都必须受到制约和监督的体现。

一是派驻监督要全覆盖。根据党章规定和反腐败斗争形势任务要求,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全面落实中央纪委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纪检机构,实行统一名称、统一管理。”这是党内监督体制的重大改革,也是纪委履行监督权的重要体现。改革的主要内容有这样几个方面的考虑。一是全面派驻。原来中央纪委主要在政府部门设置派驻机构,在党务部门基本上没有设置派驻机构。今后,中央纪委向中央和国家机关都要派驻纪检机构。二是派驻机构对派出机关负责。派驻纪检组长继续担任驻在部门党组成员,只履行监督职责,不参与驻在部门业务分工,一般不从驻在部门产生。三是各项工作保障由驻在单位负责,工作经费应列入驻在单位预算。

二是巡视监督要全覆盖。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改进中央和省区市巡视制度,做到对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全覆盖。”这也是党内监督体制的重大改革。改革的主要内容有这样几个方面考虑。一是全面覆盖。对所有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都应当进行巡视,以发现问题,形成震慑。二是抓好重点。要围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这个中心进行,无论是谁,包括中央政治局委员兼任地方党委书记的同志在内,都在巡视监督的范围之内。三是发现问题。要着力发现领导干部是否存在违纪违法、违反八项规定、违反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选人用人不正之风等方面的问题,真正做到早发现、早报告,促进问题解决,遏制腐败发生。

总之,要通过加强制度创新和体制机制改革,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体制。要强化派驻机构监督执纪作用,提高履职能力。强化巡视机构的巡视监督,提高发现问题的能力。

针对进一步健全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体系,李雪勤强调,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既是党和国家法治建设、制度建设的重要方面,又是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重要基础,更是做好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保障。这些年来,我们高度重视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取得了很大成绩,但还存在不少问题和不足,法规制度建设仍然是深入开展反腐倡廉工作必须着力解决好的重大课题和紧迫任务。

要紧紧围绕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这个核心,抓住当前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重点对象、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研究论证以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统领的法规制度体系,采取先易后难的方法,切实加强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和反腐败国家立法,成熟一个出台一个,逐步形成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有效管用的反腐败法规制度体系,使反腐倡廉工作有法可依,不断提高反腐败法治化水平。

一要建立健全防控廉政风险制度。防控廉政风险是推进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的一项重要实践和探索。要针对重点对象、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逐步建立健全风险预警、纠错整改、内外监督、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机制,形成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廉政风险防控制度体系。

二要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防止利益冲突是现代廉政立法的基础,是加强领导干部从政道德建设、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重要举措。要进一步完善市场机制,重点解决公共资源配置、公共资产交易、公共产品生产等领域中利益冲突问题。要进一步完善利益冲突回避制度,重点完善公务回避、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制度;进一步完善并严格执行公职人员行为限制和领导干部亲属经商、担任公职和社会组织职务等相关制度规定,防止领导干部利用公共权力或自身影响为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私利。

三要着力健全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制度。推行新提任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从业、财产、出国境等有关事项公开制度的试点,抓紧制定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办法,加强报告核查结果的运用和违规惩戒力度;建立健全对国家工作人员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管理制度,制定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任职岗位管理办法,强化对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