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教育规划纲要颁布实施以来,特别《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自2012年1月1日实施以来,各地各高校紧密结合建设现代大学制度的改革实践,积极推进高校章程建设,取得阶段性成果,一些高等学校完成了章程草案的校内起草、审议程序,并已提交教育主管部门核准。
日前,根据《暂行办法》组建的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对第一批提请教育部核准的中国人民大学、东南大学、东华大学、上海外国语大学、武汉理工大学、华中师范大学等6所高校章程进行评议。
会上,核准委员会认为提请审议的各高校章程的起草过程、形式与内容总体符合《高等教育法》和《暂行办法》的规定。在起草程序上,做到了民主规范,起到了充分发扬校内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凝聚共识和推动校内制度建设与改革的作用。在形式和内容上,涵盖了法律和规章所要求的必备内容,总体上体现了以下特点:一是注重了对学校办学特色、理念文化、历史传承的总结与概括,起到了承载和凝练办学理念与大学精神的作用;二是依法对学校管理体制作了全面规定,明确了学校管理的基本架构,促进了学校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三是规定了学校内部学术权力的组织框架和运行机制,明确了学校办学自主权的运行与监督机制;四是突出了对教师和学生在办学活动中主体地位的尊重与保护;五是重视构建学校与举办者及社会其他组织的外部关系。核准委员会总体认为6所高校章程结合本校实际,定位清晰、各具特色,对其他高校制定章程具有一定的示范性和引领性,建议予以核准。
根据会议要求,6所高校在认真研究、吸取核准委员会专家意见基础上,进一步修改章程,形成了章程核准稿。为提高章程质量,特公开征求意见,以听取各方意见,争取社会的认同与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