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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手机买卖合同缘何没有效力?(以案说法)

2019-01-10 08:15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这个手机买卖合同缘何没有效力?(以案说法)
 
 
 【案情】11岁的小学六年级学生李某独自拿着爷爷奶奶平时给的零花钱,到喻某经营的手机店购买某品牌手机一部,并支付了购机款850元。喻某向李某出具手机销售专用票据一张。后李某的父亲发现儿子购机一事,认为店主不应将手机出售给未成年人,遂于当晚与其交涉,要求退货退款。
 
  喻某认为其出售手机没有违法,且手机已经拆封,故不同意退货。李某父亲后来以其子名义向法院起诉喻某,要求退货退款,并支付诉讼费、误工费、精神损伤费、往返交通费。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喻某返还原告李某手机价款;原告李某返还喻某手机,驳回原告李某其他诉讼请求。
 
  【说法】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在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的条件下才合法有效,否则无效。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原告购买手机时刚11周岁零2个月,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而对于购买近千元的手机这一民事行为,原告显然缺乏必要的判断能力和对产生后果的预见能力,更不能充分预见和负担其后必然产生的手机通信消费等支出,该行为已经超出了其年龄、智力等所能承受的范围,又不属于纯获利益的合同。
 
  故原告与被告所订立的手机买卖合同,需原告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才能产生合同效力。而在本案中,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得知原告购买手机后一直持反对态度,拒绝追认,并坚持要求退货退款。故原、被告间的手机买卖合同为无效合同,原告应向被告返还所购手机及附件,被告应向原告返还购机款项。
 
  原告法定代理人疏于对原告掌控财物、消费行为的监督管理、教育引导,被告未能认真审核原告的年龄及求学状况,准确审视原告的消费行为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对于涉案手机买卖合同的无效,双方均有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本报记者 张 璁整理)
 
《 人民日报 》( 2019年01月10日   19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