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发布四个指导性案例
明确正当防卫的“度”
本报北京12月19日电 (记者彭波)最高人民检察院19日印发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涉及的4个案例均为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的案件,社会普遍关注的于海明正当防卫案也入选其中。
这4个指导性案例分别是陈某正当防卫案、朱凤山故意伤害(防卫过当)案、于海明正当防卫案、侯雨秋正当防卫案。陈某正当防卫案针对的是一般防卫的问题,要旨在于“在被人殴打、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的情况下,防卫行为虽然造成了重大损害的客观后果,但是防卫措施并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依法不负刑事责任”;朱凤山故意伤害(防卫过当)案涉及民间矛盾,这起指导性案例针对的是防卫过当问题,明确指出在民间矛盾激化过程中,对正在进行的非法侵入住宅、轻微人身侵害行为,可以进行正当防卫,但防卫行为的强度不具有必要性并致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的,属于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于海明正当防卫案和侯雨秋正当防卫案,针对的是特殊防卫的问题,分别明确了“行凶”和“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认定标准。
受执法理念和执法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各地对正当防卫的尺度把握不够统一,立法设计正当防卫的初衷在司法实践中并未得到充分实现。对此,最高检副检察长孙谦表示,我国关于正当防卫的立法已经相对比较完整,只要树立正确理念,正确贯彻执行,强化责任担当,就可以充分激活实践中一些地方正当防卫制度实际“沉睡”的问题。最高检发布指导性案例专门阐释正当防卫的界限和把握标准,就是为了进一步明确对正当防卫权的保护,惩恶扬善,弘扬正气,保护见义勇为,向社会释放正能量。
这4起指导性案例主要明确了正当防卫适用标准,也就是正当防卫中对防卫界限和“度”的把握问题。孙谦认为,正当防卫权利不能滥用,一方面对法与不法明确的犯罪、反击型案件,要鼓励大胆适用正当防卫,纠正以往常被视作“正常”的保守惯性,避免对防卫行为作过苛、过严要求;另一方面,司法实践也不能矫枉过正,防止“一刀切”“简单化”。要坚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常见的比如“假想防卫”“挑拨防卫”“事后防卫”等,都不是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这些行为可能构成犯罪,要承担刑事责任。此外,在一般防卫中,要注意防卫措施的强度应当具有必要性。对于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引发的侵害行为,以及亲属之间发生的侵害行为,在认定防卫性质时要仔细分辨,查明细节,分清前因后果和是非曲直,审慎作出认定。
《 人民日报 》( 2018年12月20日 11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