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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培训 留心合同(以案说法)

2018-08-08 08:16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报名培训 留心合同(以案说法)
 
  【案例】茜茜的母亲魏女士为让孩子学习舞蹈,在舞蹈中心某分校区付费1.5万元购买了50节课,中心向茜茜出具《培训收费单》。茜茜在《培训收费单》背面的《入学须知》上签字后入校上课,但学习10节课后该校区停课迁址。因新校区离家较远、交通不便,茜茜停止上课,并要求退还1.5万元培训费。舞蹈中心称,上课地点不属于合同约定的条款内容,迁址不构成严重违约,茜茜无权单方解除合同。
 
  法院审理后认为,茜茜交纳费用接受培训,与中心形成服务合同关系,双方虽未签订正式书面合同,但就合同基本内容所达成的一致意见应视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双方均应遵守《入学须知》和《培训收费单》中的条款。《培训收费单》显示“中心名称”为舞蹈中心某分校区,所在地即为茜茜入学时的上课地点,该中心单方变更上课地点构成违约。鉴于合同内容为向未成年人提供课外培训服务,履行地点的变更会对茜茜履行合同造成实质性影响,故茜茜有权解除合同,培训学校应将剩余培训费退还。最终法院判决培训学校退还茜茜培训费1.2万元。
 
  【说法】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合同履行内容、方式进行变更。但一方擅自变更合同内容,对另一方造成实质性的严重影响,导致签订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的,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还可对由此产生的损失主张赔偿。
 
  培训机构擅自变更合同约定内容,家长可要求解除合同,如未经协商更换合同约定的授课老师、一再拖延开课时间导致课程无法继续等。当变更内容对孩子接受培训造成实质性影响、达到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严重程度,家长可行使合同解除权。如果仅为不影响合同履行的细微调整,则不宜解除合同。另外,因培训机构擅自变更导致合同解除,家长仅可要求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而对于已经产生的费用,培训机构可不予退还。
 
  法官提醒,书面合同是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和保障。培训机构可能不会主动签订合同,家长亦可主动提出,并保留收费票据、宣传手册、招生简章等材料。碰到培训机构擅自拖延开课时间、变更上课地点、减少或缩短课时、开课后额外收费等情形,书面合同或上述材料即有可为之处。
 
  (本报记者  张  璁整理)
 
 
《 人民日报 》( 2018年08月08日   18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