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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抚养费离婚未约定 事后可追讨

2017-07-12 07:10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孩子抚养费
离婚未约定 事后可追讨(以案说法)
 
  【案情】古某与雷某2009年结婚,2010年生育一女,2013年双方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对孩子的抚养问题未作约定。离婚后,孩子与母亲古某共同生活至今,其间,雷某没有支付过孩子抚养费,且其另有两个儿子,均未成年。古某以其女雷某某名义诉至法院,要求雷某承担抚养费。
 
  【说法】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本案中,古某与雷某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孩子在其父母离婚后,与母亲共同生活,雷某作为父亲,应承担抚养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考虑到雷某有子女三人,其负担的抚育费不应超过其月总收入的50%,根据孩子的实际需要并结合双方负担能力,判决雷某每月支付原告雷某某抚养费600元至原告年满十八周岁止。
 
  (本报记者  魏哲哲整理)
 
 
《 人民日报 》( 2017年07月12日   18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