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名旺角暴乱分子被判暴动罪
本报香港电 (记者张庆波)香港区域法院3月16日裁定香港3名参与旺角暴乱分子暴动罪名成立。这是旺角暴乱后首宗就被控暴动罪开审并且罪成的案件。
3名被告因2016年2月9日在香港弥敦道北行线近豉油街,连同其他人参与暴动,涉嫌向警方投掷玻璃樽等物件而被控罪。主审法官认为,3名被告亲身参与暴动,有投掷杂物,又有进一步的违法行为,因此裁定罪名成立。
对于辩方争辩案发当晚现场没有人受伤,也没有物品被损毁,示威者行为不构成暴动的说法,主审法官认为,示威者已将暴力行为付诸实行,破坏了社会安宁,符合暴动的定义。
主审法官认为,有关被告是摄影发烧友、旁观者及只是看热闹的可能性“站不住脚”,应予排除,案发情形、警员证词均显示3名被告就是参与暴动的一分子。
根据香港《公安条例》第19条规定,任何人犯暴动罪,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监禁10年。
2016年2月8日晚至9日凌晨,香港部分涉嫌非法经营的商贩与数百名暴徒在香港旺角与警方爆发严重冲突,他们破坏警车和公共设施,纵火及向警员投掷砖块,致使近百名警务人员和新闻工作者受伤,其暴乱暴力行为引发香港社会强烈谴责。
《 人民日报海外版 》( 2017年03月20日 第 04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