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4.6万元,买了412万条信息,32名犯罪嫌疑人被移送审查起诉
购买公民个人信息 情节严重可追刑责(新闻看法)
本报记者 李 坚
刚入手新房,装修推销电话就响个不停;车才用两年,新车推销电话便接踵而至。这些看似的“巧合”,都与个人信息被泄露和转卖有关。而购买公民信息并使用的销售人员,有可能触犯刑法。
记者从重庆市巴南区检察院获悉:近日,涉嫌非法购买公民信息的32名犯罪嫌疑人被移送该院审查起诉。他们共花费4.6万余元,非法购买412万多条信息。其中涉案数最多的嫌疑人杨某,先后花费2050元,购买20多万条个人信息,平均每条信息的价格仅为1分钱左右。
杨某从事贷款咨询服务,通过内部QQ群得知有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从2014年11月至2015年11月,杨某先后8次向对方购买车主信息,包括车牌号、车辆型号、车主姓名和电话、车主地址等。通过网上交易,对方将信息发至杨某的邮箱,杨某再将资料转发给公司经理,经理把车主的信息筛选后,打印出来分发给销售员,销售员再逐个拨打电话进行推销。目前,检察机关已经对杨某进行了批捕,正进入审查起诉阶段。
“在网上购买公民信息,现在已经成为不少销售类行业的潜规则。但销售人员有认识的误区,往往认为只有卖信息违法,自己只是购买他人信息进行电话推销而已,不会违法犯罪,看到同行都买,自己也就买了。”巴南区检察院负责此案的检察官唐佩玉介绍说,“实际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也包括了从他人处以购买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
据了解,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刑法修正案(九)》取消“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后的新罪名。刑法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可追究刑事责任,但如何认定和量刑没有具体规定。唐佩玉说:“本案参照重庆之前的判例,从案件的涉案金额、泄露的信息数量、嫌疑人犯罪行为持续时间以及获取信息的用途等方面综合考量,对包括杨某在内的5名嫌疑人进行了批捕。”
唐佩玉介绍,根据各地司法实践来看,情节是否严重不能单纯唯数量论,即使涉案信息数量不大,但具备其他情节的,也可以构成犯罪,比如:非法获取的手段行为具有很强的破坏性(破坏他人计算机系统获取信息);非法获取他人隐私类信息,严重影响他人工作、学习和生活;非法获取并出售他人信息,导致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遭到严重威胁或者危害。以上均属于情节严重,都有可能被追究刑责。
《 人民日报 》( 2016年09月09日 11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