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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开“诉讼掮客”神秘面纱

2014-09-17 07:46 来源:人民日报
    本报记者 彭 波
 
  “诉讼掮客”,主要是指活动于公检法机关和当事人之间,为当事人在诉讼活动当中“疏通人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中间人。在司法实践当中,既有为人情关系或金钱利益,扰乱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诉讼掮客”,也有以“捞人”“说情”等为名,骗取被害人财物的骗子。近年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就办理了多起这样的案子。
 
  北京市公安局某分局预审处副处长张某等2人在办理一起共同伤害致死案中,受到北京市公安局某分局治安支队队长程某的请托、暗示,于是故意消极对待案件侦查,故意不开展侦查取证工作,致使当事人长期未被追究刑事责任。而在另一起案件中,北京市公安局某分局警长王某接受他人委托,利用自己参与办理一起抢劫案的职务便利,故意违背事实,为已被提起公诉的犯罪嫌疑人出具虚假的立功证明并加盖公章,意图使其获得减轻处罚。还有一起案件,冉某谎称认识法院的人,以可以帮助因犯票据诈骗罪被判刑的胡某申诉再审为名,多次骗取被害人人民币40余万元。
 
  “从这些案件不难看出,诉讼掮客之所以存在,一方面是公检法系统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知法犯法;另一方面,则是诉讼活动当中的当事人及其亲友为减轻或免除讼狱之累,相信‘人情’‘金钱’作用,希望利用执法者手中权力为犯罪嫌疑人开脱、洗罪,寻找不当方式干预诉讼进程,于是给了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石景山检察院办理过此类案件的检察官说,由于人情社会和权力至上的错误理念依然在社会很有市场,再加上执法司法不公的现象屡屡出现,导致部分诉讼活动当事人缺乏对法律的信任,进而寻求关系干扰诉讼。而对执法司法机关的监督不到位也是产生该类案件的原因之一。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体系和机制,“诉讼掮客”的行为往往很难被及时发现、遏止,往往要等到其扰乱诉讼进程的犯罪行为实施完毕后才会暴露。
 
  制止“诉讼掮客”的违法行为,除了增强执法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廉政观念,还要做好法制宣传,呼吁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的诉讼观念和司法观念。同时,要健全完善法律监督体系,扩大监督渠道,将群众举报、舆论监督等社会监督体系纳入其中,加大对“诉讼掮客”的打击力度。对于贪污受贿、徇私枉法的执法司法人员,也应严肃查处,对涉嫌犯罪的,应主动移交司法机关办理。
 
    《 人民日报 》( 2014年09月17日   19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