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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出台制度规定每户限养一只狗

2013-10-11 08:41 来源:东北网
原标题:哈尔滨市正式出台养狗登记备案管理制度

   为贯彻实施《哈尔滨市养犬管理条例》,加强犬类管理工作,哈尔滨市公安局、哈尔滨市畜牧兽医局结合哈市实际情况10日将发布通告,就犬只登记备案免疫办证工作具体作出规定。

  新闻发布会现场。金钢 摄

  通告说,犬只登记备案免疫办证适用范围:根据《哈尔滨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哈尔滨市城市建成区,即哈市城区内设有街道办事处管理范围内持有城市户口的和暂住证的犬只饲养人。凡符合条件的、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有固定居住场所的,每户限养一只准养犬。10月11日起个人、单位养犬必须办理养犬登记,登记前应先到辖区派出所领取《单位(个人)申请养犬登记表》,并签订《养犬治安责任书》经所在派出所同意盖章后,于11月1日-12月31日到各所在区办证大厅统一免疫、保险、办理养犬登记证、犬牌并注射犬只电子身份识别标识,实行一犬一证。

  通告说,哈市建成区禁止个人饲养大型犬和烈性犬,因导盲、扶助需要饲养大型犬的特殊群体,应当经住所地市公安机关批准。

  哈市禁养烈性犬与大型犬品种:獒犬、阿根廷杜高犬、牛头梗犬、斗牛犬、纽波利顿犬、卡斯罗犬、大型麦町犬、高加索犬、中亚犬、罗威纳犬、圣伯纳犬、大丹犬、加纳利犬、马士提夫犬、阿拉斯加犬、比利时牧羊犬、大白熊犬、寻血猎犬、雪达犬、灵缇犬、蒙古细犬、秋田犬、纽芬兰犬、比利时猎犬、法国狼犬、阿富汗猎犬、沙皮犬、爱尔兰猎狼犬、土佐犬、苏格兰牧羊犬、德国牧羊犬、苏俄牧羊犬、英国古老牧羊犬、拳师犬、威玛犬、比特犬、马犬、恶霸犬、中华田园犬(笨狗)。其他上述没有标注的凡肩高(犬只直立时前足到肩部最高点的距离)超过55厘米、体长超过75厘米的纯种犬及杂交犬均在禁养范围内。犬只身高、体长均在准养范围内,但对犬只犬龄及身高、体长能否增长存在争议时,应为犬只办理《临时养犬登记证》,待年检时如符合标准则办理《养犬登记证》,不符合标准则按禁养犬规定处理。对于杂交犬等品种难以辨别的犬只,办证工作人员根据养犬人自述的犬只品种信息,已为犬只办理《养犬登记证》的,待年检时如符合标准可继续饲养,不符合标准则取消饲养资格,收取的犬只管理服务费不予退还。
   通告说,饲养大型犬和烈性犬的居民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将禁养的犬只自行安置。没有安置地或无法安置的,可以到民间经营的宠物寄养机构进行寄养。不按规定办理养犬登记的准养犬只,养犬人被警告后限期不改正的,犬只一律予以留检或没收。留检机构应当自犬只被留检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养犬人依法办理准养犬只登记证,如留检的犬只七日内未被认领或无法找到养犬人的,按无主犬只处理;三十日内仍无人认养的,留检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准养区域发布犬只认养信息。

  通告规定,准养犬只养犬人应当按照年度缴纳犬只管理服务费,第一年登记缴费三百元用于注射免疫疫苗、犬只伤人保险、办理养犬登记证、犬只注射电子身份标识和流浪、遗弃犬、伤人犬留检;以后每年缴费二百元。盲人饲养导盲犬应出具国家颁发的专业犬只导盲证书、肢体重残人饲养扶助犬应出具残疾人证书、享受低保待遇的鳏寡孤独老人养犬应出具相关证明并与辖区派出所签订养犬治安责任书,经住所地市公安机关批准后,免缴管理服务费;非营利性犬只救助组织收养流浪犬、遗弃犬的,收养期间免缴管理服务费。养犬人对饲养的犬只实施绝育的,凭绝育手术证明,减半收取管理服务费。犬只死亡,养犬人再次养犬,提交犬只尸体无害化处理证明的,减半缴纳初次管理服务费。

  通告规定,已办理准养犬只登记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养犬、文明养犬,训练犬只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不得因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影响公共秩序与安全或者破坏公共环境卫生。养犬人应当妥善饲养犬只,避免疾病传播,不得遗弃、虐待或者擅自处死犬只,不得组织、参与“斗犬”等可能伤害犬只的活动。养犬人不得驱使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伤害他人。犬只伤害他人的,犬只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到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诊治,并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准养犬人应按照《哈尔滨市养犬管理条例》规范养犬。

  警方提示,自10月10日通告发布之日起,全市养犬单位和个人应按照《哈尔滨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养犬,否则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哈尔滨市养犬管理条例》相关条款进行处罚。(尤龙 记者 岳云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