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民日报 》( 2014年08月24日 01 版)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10月起实施
一处违法 处处受限(权威访谈)
——专访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张茅
本报记者 成慧
日前,国务院审议通过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对深化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具有重要意义。条例制定的背景是什么?关于企业年度报告制度是如何规定的?依靠信用约束措施能否达到“严管”的效果?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张茅近日接受本报记者专访,对相关热点问题进行了详细解读。
以企业信息公示为核心进行制度设计
记者:在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中,为什么要制定该条例?
张茅: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关于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部署,提出要大力推进企业诚信制度建设,运用信息公示和共享等手段,将企业登记备案、年度报告、资质资格等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予以公示。制定《条例》是建立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制度,保障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顺利实施,维护良好市场秩序的重要法律支撑。工商总局积极推动《条例》的制定工作,在放宽注册资本等准入条件的同时,进一步强化市场主体责任,健全完善配套监管制度。
今年3月1日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实施以来,市场主体呈现井喷式增长,取得了阶段性效果。同时,企业年度检验验照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制度。在这种背景下,《条例》的出台对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很有必要。
记者:条例制度设计的核心是什么?有无实践基础?
张茅:《条例》以企业信息公示为核心进行制度设计。企业通过登记注册向社会明示其经营范围、住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以方便交易相对人和其他市场主体与其开展交易和竞争。建立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就是要使市场主体在更广范围内受到监督,实现企业自律、社会监督、行政机关监管的有机统一。
《条例》充分借鉴了广东、深圳、上海等先行先试地区在信息公示方式、年度报告和经营异常名录制度、信用约束机制、信息系统运行维护等方面的有益经验和做法,增强了制度设计的实践基础。
记者:企业信息公示的义务主体和具体内容分别是什么?
张茅:《条例》明确规定了工商部门、其他行政部门、企业作为不同的信息公示主体,承担不同的信息公示义务。
工商部门和其他行政部门公示的信息,是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信息;企业公示的信息包括年度报告信息和即时公示信息,是企业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信息。这些信息的公示能充分反映企业信用状况,满足社会公众对企业信用信息的需求,也能促进企业诚信自律。同时,各政府部门公示信息的程序公开,运行规范,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和约束,提高了权力运行的透明度,有利于政府诚信体系建设,进而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年度报告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记者:关于企业年度报告制度,条例是如何规定的?
张茅:年检改年报是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条例》对此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一是规定了企业年度报告制度的基本框架,明确了年度报告时间、公示内容、公示程序、信用约束;二是规定了年度报告的具体内容。与年检制度相比,年度报告内容更加简化,免除了企业提交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审计报告等文件的义务,进一步减轻了企业负担;三是规定了年度报告程序。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企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工商部门对企业的年度报告不再进行事前审查,而是开展事后随机抽查。对企业不按规定报送和公示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条例》规定了相应约束措施。
记者:企业年度报告是否会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张茅:公示企业信用信息应当兼顾保护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首先,考虑到部分企业信用信息可能涉及国家机密,《条例》规定了维护国家利益的原则,同时拟在《条例》实施的配套文件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中予以落实。
鉴于企业资产负债、损益基本信息等内容可能涉及到企业的商业秘密,为反映企业资产基本状况,并保护企业商业秘密,《条例》只将资产负债、损益基本信息中的“企业资产总额、负债总额”作为应当公示的内容。另外,为保护个人隐私,公示的企业信用信息内容不包括个人身份证号、电话号码等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
按照不少于3%—5%的比例抽查企业公示信息
记者:目前,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情况如何?
张茅: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要求以企业法人国家信息资源库为基础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支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条例》明确建设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是实现企业信息公示的基础保障,也是强化社会信用监督的基本要求。根据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要求,全国31个省(区、市)工商局均已按照工商总局的工作要求和技术规范,建设完成企业信息公示过渡系统,并与工商总局门户网站的全国企业信息公示系统链接,实现了企业信息公示规范运行。
记者:有人认为主要依靠信用约束措施较难达到监管效果,对此您怎么看?
张茅: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就要充分发挥信用在维护市场秩序中的作用,切实从依靠传统行政监管手段向注重运用信用监管手段转变。为此,《条例》通过多个方面建立信用约束机制:明确建立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等信用约束制度,强化信用监管。通过信用约束手段,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事实上,工商部门实施信用监管已经有了一定的基础。自2003年工商总局全面推行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改革以来,各地积极推进监管信息整合和共享,不断提高监管效能,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营造良好的市场交易秩序和社会信用环境上取得了一定成效。
记者:前面您谈到了工商部门要建立抽查制度,什么是抽查制度?为何要建立这项制度?
张茅:抽查就是工商部门通过注册号随机摇号等方式,按照不少于3%—5%的比例抽取企业,对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公平规范的抽查制度,是工商部门转变监管方式的重要体现,是完善信用监管机制、构建事中事后监管模式的重要举措。
抽查比例不少于3%—5%是经过反复研究论证确定的。首先,考虑到我国东西部经济发展不平衡,企业数量相差较大,《条例》对抽查比例进行了弹性规定,可以在保证最低抽查比例的基础上由各地自行选择确定。其次,对于3%—5%的最低比例设定,考虑到抽查目的是为了监督企业依法履行信息公示义务,主要从抽查样本的地区、行业覆盖率方面考量确定。第三,对于不设定最高抽查比例,我们评估了不同地区的企业数量、发展状况、工商部门工作人员数量、人均工作量等因素,从实际工作开展的需求和可行性方面考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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