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慎重规定网络购物无理由退货
本报讯 记者陈丽平 21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审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时,一些常委委员提出,应慎重规定网络购物的无理由退货制度。
吕薇委员说,电子商务近几年在我国发展得非常快,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促进创业、就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比如,阿里巴巴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去年交易额已经突破万亿元。但是电子商务平台是一个新生事物,很多运营方式与实体店不完全一样,还处于一个应该积极鼓励发展的阶段。
吕薇说,草案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可以在七日内无理由退货。这里有三个问题值得注意。一是网络销售与电话、电视等销售不一样,消费者在电子商务网络平台买东西时是可以看到图的,有些东西还有评价,并不像电话、电视购物中虚假的东西可能更多一些。简单地将这两类销售方式放在一起可能会有问题。二是按照现在的规定,实际上是对网络购物的要求要高于对实体店的要求。我们现在应该鼓励电子商务发展,为其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三是现在电子商务很多商户都是小企业,对七天内无理由退货,一些小企业会很难承受,很可能没办法再营业了。特别是要防止恶意退货,这对小企业的影响非常大。
吕祖善委员认为,无理由退货可以由经营者和消费者约定。建议将草案中的“无需说明理由”改为“如与广告宣传不一致,或有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