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速递)
本报北京10月20日电 (记者 刘志强)近日,交通运输部颁布《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下称《规定》),从经营许可、运营服务、运营保障、监督管理等方面对出租汽车的经营服务予以规范。《规定》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我国共有出租汽车134万辆,企业8000余家,驾驶员260多万人。针对出租汽车经营服务不规范等问题,《规定》作出了全面细化要求。
《规定》对一些原本模糊的服务内容进行了规范,其中包括:驾驶员应根据乘客意愿升降车窗玻璃及使用空调、音响、视频等服务设备;乘客携带行李时,主动帮助乘客取放行李;不得在车内吸烟,忌食有异味的食物;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搭载其他乘客。违反相关规定的驾驶员,将被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此外,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的司机也将被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规定》还指出,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建立24小时投诉值班制度,接到乘客投诉后应及时受理,10日内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乘客。
近年来,“的哥”“的姐”的安全问题备受关注。《规定》明确,当乘客要求去偏远、冷僻地区或者夜间要求驶出城区时,驾驶员可要求乘客随同到就近的有关部门办理验证登记手续;乘客不予配合的,驾驶员有权拒绝提供服务。
此外,《规定》对于规范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也进行了制度设计。一是明确经营权实行期限制,鼓励通过服务质量招标方式配置经营权。二是建立完善市场退出机制,要求与出租汽车经营权人签订经营协议,并与《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有效衔接,经营权到期后能否继续经营与其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挂钩,体现优胜劣汰导向。三是对于车辆经营权需要转让的,要求依法办理车辆经营权变更许可手续,重新签订经营协议,并明确经营期限为其剩余期限,提示经营风险。
《 人民日报 》( 2014年10月21日 02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