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8月6日电 (记者吴秋余)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决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信部日前发布公告,对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有关事项作出规定。根据公告,2014年9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将免征车辆购置税。
公告明确,凡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三类新能源汽车均可免征购置税,但使用的动力电池不包括铅酸电池,此外,免征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必须符合续驶里程、综合燃料消耗等方面的标准,并通过新能源汽车专项检测,符合新能源汽车标准要求。对于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将由工信部、国家税务总局通过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实施管理。
《 人民日报 》( 2014年08月07日 10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