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 超 《 人民日报 》( 2021年12月20日 第 05 版)
在《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领导人峰会上,习近平主席宣布,本着统筹就地保护与迁地保护相结合的原则,启动北京、广州等国家植物园体系建设。这为我国体系化建设国家植物园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
我国拥有丰富的野生植物资源,是世界上野生植物种类最多的国家之一。多年来,通过采取建立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植物园等就地和迁地保护措施,有效保护了我国的野生植物资源。植物园作为物种保存、科学研究、科普教育和植物可持续利用的专业机构,是实施植物物种资源迁地保护最主要的基地,在保护生物多样性、储备生物战略资源、传播生态文化、建设生态文明中发挥了十分重要和独特的作用。面向未来,如何进一步规范植物园的规划、建设、管理、保护与发展,如何通过国家植物园体系建设推动植物物种资源迁地保护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是一项重要课题。
体系化建设国家植物园是优化我国植物园建设的必然选择。国家植物园是一个国家植物资源最丰富、植物分带最清晰、立体生态系统最完整、功能区划最完备的植物园,是衡量一个国家生物多样性保护水平的重要指标。当前,我国的植物园可大体分为科研机构建立的物种保存和科学研究植物园,林业与住建部门建立的植物展示和观赏园艺植物园,教育机构建立的教学植物园,以及其他专类植物园等,有待进一步系统化建设。不久前,中办国办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意见》提出,优化建设动植物园等各级各类抢救性迁地保护设施,填补重要区域和重要物种保护空缺,完善生物资源迁地保存繁育体系。
从“植物园”升级到“国家植物园”,不仅是名称的变更和面积的拓展,更在于从物种、遗传和生态环境等维度保护和彰显植物多样性。这一改变,必将带来植物物种收集与保存理念、规划配置、管理体制的全面变革。当前,我国一些地方出台专门针对植物园的地方性法规,对规范植物园建设、保护和管理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系统性、全面性不足,也缺乏上位法作为依据,有必要进一步完善立法,系统规范国家植物园相关制度,为国家植物园建设与运行铺设法治轨道。
我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规定对野生植物进行分级分类保护,国家植物园体系建设有必要在此基础上进行优化和完善。当前,我国正在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在此背景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与国家植物园如何实现既在功能上有所区分又相互协调配合,如何推动国家植物园相关立法与正在研究制定的国家公园法、自然保护地法等有序衔接,值得进一步研究。相信通过一系列科学有效的制度设计,无论是国家公园还是国家植物园,都将在未来迎来更大发展,在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启动国家植物园体系建设,是我国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新任务、新课题。完善体制机制,为我国国家植物园体系建设驶入快车道提供法治保障,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必将迈上新台阶,为共同构建地球生命共同体、共同建设清洁美丽的世界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作者为华侨大学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