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广告“限”不如“禁”(新论)
王陇德
如果给烟草广告开口子,即使严格限制,烟草公司也可以充分利用这一机会大打“擦边球”
最近,全国人大常委会官方网站发布《广告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有媒体发现,无论是之前的内部审议、还是公开之后的社会舆论,都对全面禁止烟草广告呼声很高。
对于烟草广告,社会上一直存在“限制”和“禁止”两种态度,持前一种观点的人认为,该给烟草广告留个口子,允许烟草销售店等有烟草广告。笔者却认为,这个口子必须堵上,否则后患无穷。
世界卫生组织的《烟草控制框架公约》2005年就在我国正式生效了,这些年来控烟工作力度越来越大,但进展还不是很理想。《公约》第十三条中关于烟草广告的原则规定是“广泛禁止所有的烟草广告、促销与赞助”。禁烟也是国际上关心的大事之一,既然已经缔约,就应拿出负责任大国的履约态度和实际行动,而不能以限代禁。
国家之所以下大力气控烟,就是要通过尽量减少吸烟的人数和数量,达到维护国民健康权益的目的。烟草做广告的目的就是要推销产品,与国家控烟工作的目标是完全对立的。如果给烟草广告开口子,即使严格限制,烟草公司也可以充分利用这一机会大打“擦边球”。比如,许多烟草销售店设在超市、大商场、宾馆、饭店内,就可以在上述场所广设广告。同时,还存在注册其他公司、通过赞助冠名、利用新媒体平台等多种方式堂而皇之做广告,防不胜防。
我国慢性病已经呈现出“井喷”态势,且呈年轻化趋势,而吸烟正是引发这些疾病的主要原因之一。中年人的吸烟率远高于老年人,很多人即使意识到吸烟有害健康,也并未清醒认识到对自己的危害和风险,更没有改变不良生活方式的意愿和行动,烟草广告在其中起到的正是推波助澜的作用,对未来国民健康造成不良影响。加大控烟力度,禁止烟草广告,可以大幅减少中青年群体进入烟民队伍,增强对劳动力人口的保护。
近期,北京市在制定《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过程中,曾把禁烟的工作场所限定为“共用的工作场所”,引致了社会上广泛的批评,认为这是为领导干部在公共场所吸烟开绿灯。在最终通过的《条例》中去除“共用的”三个字后,引来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中办国办《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发布后,社会上好评如潮,这是顺乎民意的英明之举。
1月19日就是广告法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烟草广告是“禁”还是“限”,我们期待得民心、顺民意的选择。
(作者为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华预防医学会会长)
《 人民日报 》( 2015年01月19日 05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