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治虚假诉讼 司法机关责无旁贷(法评)
马贤兴
□民事虚假诉讼严重损害他人权益、挑战司法权威与司法公正底线、助推社会失信与道德滑坡,为害甚烈
长期以来,社会和司法机关往往只关注刑事领域内冤假错案的预防和纠正,而忽视了对民事领域中虚假诉讼的防治。民事虚假诉讼严重损害他人权益、挑战司法权威与司法公正底线、助推社会失信与道德滑坡,为害甚烈。如何有效防治虚假诉讼,是司法机关面对的全新课题。
虚假诉讼何以能得逞?表面看,是虚假诉讼当事人恶意串通、骗取法律文书以获取不法利益的主观故意所致,但一些司法人员不敢、不愿依职权进行调查,对恶意串通的“调解”不加甄别、审查,也是重要原因。
有些法官轻易对真伪难辨、交付不明的借据、欠条以及有悖常理、动辄上百万的“现金交易”作出认定,导致一些不法分子将赌债、高利贷、非法集资、虚假债务等包装成民间借贷企图蒙混过关;有些法官将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的签字或盖有公章的合同、借条等产生的债务简单认定为法人债务,忽视了其中可能存在的虚设债务、个人债务等;还有部分法条或司法解释条文与社会发展不相符,比如将夫妻一方个人债务强制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给恶意串通虚设共同债务以可乘之机等。
防止、纠正和制裁惩罚各类虚假诉讼,维护法律的权威,是司法机关的重要职责,各级检察院、法院等都必须有所作为。立案、审理和执行,是堵截虚假诉讼的三道关键环节。司法机关应当全面审查当事人身份、关系和关联诉讼案件等情况,加大职权调查力度,严格审查执行依据,防止虚假诉讼进入到执行环节。
对于不合常理的债权债务,司法机关既要审查借款协议、借据、欠条等关键证据,还要对有效支付证明、借贷双方的关系、出借资金的合理来源等进行审查,防止当事人恶意串通,虚设债务。同时,司法机关也不能简单以公章和身份认定法人债务,还要着重考察资金是否实际进入法人账户、是否实际用于单位事项等。
对于虚假诉讼,司法机关加大惩处制裁力度是重要手段。民事诉讼法、刑法中均有条款对虚假诉讼定罪处罚。此外还应加大联动制裁力度,在司法机关之间建立防治虚假诉讼联动机制,分工负责对虚假诉讼当事人、代理律师和司法人员等进行监督和处罚。同时,也要向社会公开典型虚假诉讼,加大虚假诉讼当事人的违法成本。
《 人民日报 》( 2014年12月17日 18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