汲取传统中国的法治资源(新论)
陈景良
在全面深化改革的今天,需要树立起民族的文化自信,于本民族的法制文明中寻求历史的智慧,构建法治中国的主体意识和问题导向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并指出,“汲取中华法律文化精华,借鉴国外法治有益经验,但决不照搬外国法治理念和模式”。习近平总书记曾强调,要治理好今天的中国,需要对我国历史和传统文化有深入了解。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应从历史和传统中汲取养分。
“法治”是中国的固有词汇,以法支配权力的理念则来自西方。作为一种理论与实践,法治产生于一定的历史及文化场景之中,并根据本国的历史传统和固有文化而改变。近代西方的法治原则,往往遗留着宗教的影响,法治的信仰便与基督教神学相关。而中国早在西周时期便奉民心为“天命”,较早摆脱了宗教对政治的影响。“天理、国法、人情”皆是民心的不同表达,法律的权威来自于民意。传统中国的法治实践,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寻求老百姓过好日子的规则与逻辑。离开此轨道,再响亮的理论也无法在中国的社会生活与历史文化土壤中扎根。历史文化的不同,决定了法治的中国道路必然有着不同于西方的独特性。
在世界法制文明的历史长河中,中华民族创造出了以儒家思想为核心价值的中华法系,是世界上著名的五大法系之一。尽管自清末变法修律以后,中华法系从形式上逐步解体,然而,中华法系的精神作为中国文化的一部分,早已植根于中国人的日常生活中。譬如,中国古代法律对婚姻、家庭和财产关系的规制及其所体现的价值观念,直到现在仍然在百姓生活中发挥作用。因此,在全面深化改革的今天,需要在借鉴国外有益法治经验的同时,树立起民族的文化自信,于本民族的法制文明中寻求历史的智慧,构建法治中国的主体意识和问题导向。
在社会转型期重构中国法学知识体系,必须突出中国问题意识,深入了解国情,尊重传统,寻求中国人自己的规则与逻辑,而不是用西方法学理论知识来评价现实,裁剪历史,甚至采取历史虚无主义的态度。需要看到,用西方法学理论解释中国历史,往往极不恰当。比如,当我们用西方所有权的理论解释中国历史上的私有制时,容易忽略在古代中国的法制文明中,个人并非私有权利的个人,而是家庭成员中的个人、伦理亲情的个人,是“伦理个体之私”。这样的“私”是用西方的民法理论所不能恰切解释的。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中国历史上不存在对私有财产的保护,甚至误认为没有民事生活及民事法律关系。中国古代对私有财产的界定与保护,主要是通过官方与民间的契约文书加以实施。契约文书既是权利归属关系的证明,也是诉讼中最有力物证,更是反映财产流转关系最重要的规则载体。物权靠它,债权靠它,证信也靠它,中国百姓的生活都靠它,故中国的契约文书存世量世所罕见,在明清社会发挥的作用尤为突出。除契约文书外,乡规、俗例,以及明代官方发给户主的“签书”,都起着现代物权法的作用。研究传统中国的契约精神与物权意识,这何尝不是宝贵的资源库?
中国文化以善为本位,国家制定法以惩治罪恶,以建立和谐的人伦社会秩序为导向,这是一个民族的博大胸怀与宏大理想使然,是一种文化积淀的思维方式。由此决定了,中国的法治道路不可能照搬西方模式,而必然要在中国文化的基础上,构建出中国特色的法学知识体系和法治模式。
(作者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法律文化研究院院长)
《 人民日报 》( 2014年11月24日 05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