矫治科研腐败需在“根”上施药(人民时评)
傅达林
在强化执行监督的基础上,应将科研工作者从项目中可以获得的利益明晰化、公开化、合理化
随着反腐进入常态化,科研腐败及其背后的种种潜规则浮出水面。中纪委监察部网站近日披露了5所大学7名教授弄虚作假套取科技专项资金2500多万元,其中号称最年轻工程院院士的李宁被批捕,引起舆论对个案暴露出的制度性漏洞的普遍关切。
前途无量的“最年轻院士”落马,无疑令人惋惜。探求其腐败的轨迹也好,挖掘其腐败的警示意义也罢,都不可忽视个案生成的制度性环境。
由于科研管理体制的行政化,无论是在课题申报、经费预算还是费用使用、效益评估上,都缺乏尊重学术规律的制度规制。数据显示,2013年全国公共财政科技支出超过5000亿元,但这种财政科技投入的增长并没有起到人们所预期的效果,科研投入与产出失调。巨额投入被违规蚕食,或借壳套现,或重复申报,或虚列劳务费用,或收集发票冲账,让本应花在“刀刃”上的科研经费成了“唐僧肉”。
低下的科研效益、深不可测的资金黑洞,都指向了我国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制度的粗放化。例如在科研经费核算和管理上,申报课题时预算粗陋,缺乏明晰的细项分类;课题申报成功后,也很少按照申报时的预算执行,整个过程缺乏基本的监督。于是,经费被视为项目负责人的“私产”,出现科研资金部分用于项目、部分用于买车买房也就不足为奇。反观国际经验,科研经费管理多纳入或借鉴政府预算法治化路子,形成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程监管。例如德国,科研项目中标后,项目负责人要向主管部门提交实施步骤和各项预算的详细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批后,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执行合同,一切依法操作。
作为对科研腐败的一种回应,《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即将正式实施,这预示着我国科技投入的管理将出现转变。而在实现对科研腐败的制度性矫治过程中,制度本身的科学化、系统性、可操作性都不可或缺,其中的重心在于设计科学的科研经费结构,并在严格核算的基础上加大执行和监督的力度。
一方面,目前国内的科研项目经费缺乏明晰的核算,对于哪些开支属于课题正常开支并不明确,尤其是对研究者的劳务费缺乏比例控制。一个投资数百万元的大型科研项目,可能耗费课题组数年的时间和精力,劳务费的支出应当与其人力成本及创新业绩相匹配。过低的劳务费要么会打击科研工作者的积极性,要么会迫使研究者从其他项目开支中“想办法”。在很多国家,虽然科研经费的支出结构因项目类型不尽相同,但其中的劳务费用比较高,如瑞典有的项目支付科研人员的工资约占50%。对我们而言,重要的是按照科研项目种类明确各类支出的比例结构,将科研工作者的利益明晰化、公开化、合理化,以减少暗箱操作的空间。
另一方面,制度性矫治最核心的环节在于执行监督。在对科研项目支出进行细致核算并通过法治化方式确定下来之后,就需要从执行上重点监控各项费用的流向。其中,政府部门如何宏观监督,主管部门采取什么方式进行日常监督,研究机构内部如何控制经费使用,审计部门怎么进行事后的效益审计,都需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明细规则。对于投入资金较多的重大项目,更是要建立专门的效益监督,引入第三方机制和同行评价机制,健全问责法律制度,保障经费使用的公正、公开和透明,防止净土失守和财政浪费。
《 人民日报 》( 2014年10月23日 05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