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 军)□有些行政机关或者以各种借口敷衍了事,故意拖延裁判文书的履行,或者动用各种关系不断向法院施压,阻碍判决的执行
行政诉讼法不单纯是一部诉讼法,更是一部监督法,旨在通过司法监督,把权力关进笼子。然而历经20多年的实践发展,我国的行政诉讼似乎仍在“叛逆期”,行政判决在执行中屡遭掣肘,行政诉讼陷入“执行难”困局。有些行政机关在法院执行时,或者以各种借口敷衍了事,故意拖延裁判文书的履行;或者动用各种关系不断向法院施压,阻碍判决的执行。更有甚者,少数地方政府部门强行召开所谓“论证会”,讨论并否定生效判决的效力,抗拒法院判决。
事实上,行政诉讼遭遇“执行难”,造成的危害不可忽视。比如,判决没有执行意味着权利的落空,民众对司法权威和法律尊严的信心就会动摇。再如,行政机关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也会让政府公信受损,削弱了自身的群众基础。此外,这还会破坏社会和谐,特别是行政相对人胜诉得不到执行,使得他们逐渐变得“信访不信法”。
法治的脚步在不断向前。2013年底,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草案在以往立法的基础上,增加“拘留”与“公告”两项强制执行措施。这为我国进一步破解行政诉讼“执行难”提供了动力和契机。但我们也应当认识到,破解执行难是一项系统工程,不可能单靠增设一两个强制措施得以实现,而需要全面系统的制度设计与立法创新。
首先,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推进省级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与地方政府脱离,从人、财、物等方面保障法院独立审判,提升法院审判权威。其次,不断完善行政强制执行措施的相关立法,提高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法院生效裁判的罚款数额,强化司法建议效力,增加强制执行措施,赋予法院查封和扣押行政机关财产的权力,对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以罚款或予以行政拘留。此外,强化对行政机关执行生效裁判的监督,不仅要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情况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还要将执行生效判决作为官员依法行政的重要指标,纳入政绩考核范畴。
总之,只要法院在执行中坚定“亮剑”的决心和勇气,通过一系列制度改革与立法完善,行政诉讼“执行难”才能得到真正解决。
《 人民日报 》( 2014年06月11日 19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