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酒女”在公众认知中是一个在法律和道德层面都有负面色彩的职业,报道结尾还特地指出“陪酒女”可以在其从业场所的酒水销售中提成。这就有一种暗示作用:被害女性主动向李某某等人劝酒以牟利,这就有“勾引”的嫌疑了,而“勾引”正是“陪酒女”这类风尘女子擅长的。这样一来,原先的施暴者与被害者的关系就颠倒过来了,“被害者”其实是“勾引者”,而“勾引”是主动行为;李某某则像个迷途羔羊,上了别人的当,这样一来,施暴者俨然成了受害者;有罪错的是“陪酒女”,不是李某某。但是,身为律师,不可能不懂:“陪酒女”就可以被你随便欺侮吗?做了“陪酒女”,个人权利就不受法律保护了?即使是一般所称的卖淫女,对其强行,也是强奸,跟强奸一个“良家女子”没有什么区别。这个道理,如果律师懂而梦鸽不懂,梦鸽就会觉得这个律师换对了。
报道中有关“没有反抗”的那一段文字,让读者做起了填空题。先看原文:从酒吧离开时,女孩并没有反抗,李某某的朋友也就此分道扬镳。在到达酒店后,受害女孩没有明显反抗,且受害女孩“醉酒” 状态并不明显。
这样的行文,似乎省略了一些什么,在回避什么——女孩应该反抗谁?为什么要反抗?那个反抗对象对女孩做了什么?这才是事情的关键所在,越是关键,越要回避,于是就出现了这么一段闪烁其词、虚虚实实的文字。但是文字技巧再高超:也无法回避这些要害问题:当时,是谁强迫女孩离开酒吧?他或他们要把女孩强行带到何处?他或他们把女孩带到那里是想干什么?最终干了什么?
虽然,“陪酒女”不是一个好职业,但是,当一个“陪酒女”与一群无良青少年放在一起,更何况李某某涉嫌强奸已被公安部门调查认定,人们的同情会倾向哪一边,是无须多说的。如果“无罪辩护”想踩着“陪酒女”过河,想用污名化的手段挽回局面,估计胜算不大,反而更加暴露了某些人在道德上也完全破产了。
如果“无罪辩护”想踩着“陪酒女”过河,想用污名化的手段挽回局面,估计胜算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