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有“派”的权威,又有“驻”的优势(人民时评)
姜 洁
监督关系不是对立关系,派驻机构不仅要履行好监督责任,更要推动驻在部门党组(党委)落实好主体责任,才能真正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日前,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派驻机构改革的意见》,要求对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派驻机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工作机制、制度建设、干部队伍建设等进行改革,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可以预见,派驻监督工作将取得重大进展。
派驻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本质上是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党组织监督的一种机制。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加强派驻机构建设作出统一部署,进行了重大改革,在历史上首次实现了对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机构的全覆盖。派驻机构认真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聚焦主责主业,监督执纪问责,在全面从严治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九大以来,随着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对如何使派驻纪检监察组职能更加优化、权责更加协同、监督更加有力、运行更加高效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深化派驻机构改革势在必行。
一方面,要体现“派”的权威。此次派驻机构改革,特别强调要全面加强对派驻机构的领导。《意见》指出,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派驻机构是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其直接领导、统一管理。建立中央纪委常委会统一领导、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统一管理,中央纪委副书记(常委)、国家监委副主任(委员)分管,相关职能部门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派驻工作领导体制,加强对派驻机构的指导、管理、服务和保障。通过分管领导定期主持召开派驻机构负责人会议、约谈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等形式,以及派驻机构报告工作制度、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述职制度的不断完善,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派驻机构的领导将得到大大加强,派驻机构可以有更多机会向委领导汇报工作、更加直接地得到工作指导,这么一来,既大大增强了“派”的权威性,又增强了派驻机构同志对自己是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工作人员的身份认同感。
另一方面,“驻”的优势也同样不可忽视。《意见》明确,推动驻在部门党组织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建立定期会商、重要情况通报、线索联合排查、联合监督执纪等机制,为党组(党委)主体作用发挥提供有效载体,形成同向发力、协作互动的工作格局。众所周知,内因是起决定性作用的,如果光靠派驻机构的监督,驻在部门自身不主动作为,那么效果就会大打折扣。派驻机构要认识到,监督关系不是对立关系,派驻机构不仅要履行好监督责任,更要推动驻在部门党组(党委)落实好主体责任,才能真正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值得关注的是,要发挥“派”的权威、“驻”的优势,派驻机构改革中的制度建设、服务保障和干部队伍建设也必须跟上。《意见》指出要加大干部交流力度,建立健全考核评价体系,加强对派驻机构的服务保障。党的十八大以来,派驻机构的干部队伍得到了相应的充实,但也要看到,与纪委监委机关的干部队伍相比,派驻机构人员老化、水平参差不齐、办案力量不足等问题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派驻机构的工作必将随着监察对象的倍增而面临更大挑战。我们期待,此次改革将给派驻机构带来令人欣喜的变化。
《 人民日报 》( 2018年11月09日 09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