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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发自还地方债 开了明渠堵暗道

2014-05-22 08:31 来源:人民日报
    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启动 自发自还地方债 开了明渠堵暗道
 


 
    (本报记者 李丽辉)经国务院批准,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工作,将在上海、浙江、广东、深圳、江苏、山东、北京、江西、宁夏、青岛启动。为加强对工作的指导,财政部制定了《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办法》。试点对于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有什么意义和作用?债券风险如何控制?记者采访了有关部门和专家。
 
  须在批准的发债规模限额内发行,并纳入预算管理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介绍,《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办法》明确,自发自还是指试点地区在国务院批准的发债规模限额内,自行组织本地区政府债券发行、支付利息和偿还本金的机制。试点地区发行政府债券实行年度发行额管理,全年发行债券总量不得超过国务院批准的当年发债规模限额。2014年度发债规模限额当年有效,不得结转下年。试点地区发行的政府债券为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债券。2014年政府债券期限为5年、7年和10年,结构比例为4∶3∶3。
 
  办法规定,试点地区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债券信用评级,择优选择信用评级机构。试点地区与信用评级机构签署信用评级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信用评级机构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开展信用评级工作,遵守信用评级规定与业务规范,及时发布信用评级报告。
 
  办法要求,试点地区应及时披露债券基本信息、财政经济运行及债务情况等。信息披露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试点地区应当以同期限新发国债发行利率及市场利率为定价基准、采用承销或招标方式确定债券发行利率。
 
  试点地区政府债券资金收支实行预算管理, 试点地区承担债券还本付息责任。试点地区应当建立偿债保障机制,统筹安排综合财力,及时支付债券本息、发行费等资金,切实履行偿债责任,维护政府信誉。试点地区应将本地区政府债券信用评级、信息披露、承销团组建、发行兑付等有关规定及时报财政部备案。政府债券发行兑付过程中出现重大事项及时向财政部报告。
 
  地方政府获得更大自主权,也承担更多责任
 
  “从最早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到开展部分省区自行发债试点,再到今天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这是一个大的突破。整个推进过程用了5年时间,表明国家对于地方政府发债还是相当谨慎、力求稳妥的。”财政部财科所副所长白景明表示。
 
  “根据2014年预算报告,今年地方财政收支差额为4000亿元,将由地方政府债券弥补,并列入省级预算管理。试点地区自发自还政府债券是包含在这4000亿元里面的,但具体数额是多少现在还未明确。”白景明认为,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有利于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募集资金,并做出偿债规划和安排。同时,少了中央财政的“保驾”,地方政府成为债券的真正债务人,资金的责任主体和使用主体更加明确。这意味着,地方政府在获得更大自主权的同时,也要相应地承担更多的责任。
 
  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有效防控风险
 
  很多人关心,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风险怎么控制?也有人质疑,现在财政收入这么多,地方政府有必要发债吗?
 
  “试点办法对发行规模、期限结构、利率水平都是有严格的规定,这在相当程度上降低了发债的风险。”白景明解释说,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不是想发多少就发多少,想怎么发就怎么发。比如,规模必须控制在国务院批准的发债规模限额内,就是为了防止举债过度;债券期限为5年、7年和10年,结构比例为4∶3∶3,主要是考虑资金用于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大多周期长、见效慢,发行中长期债券可防范资金错配风险,使政府在资金安排上更加稳定。规定利率以同期限新发国债发行利率及市场利率为定价基准,则是为了保持金融秩序稳定,防止试点地区因争抢资金而出现抬高利率、恶意竞争现象。
 
  “当前,我国正处于城镇化加快和基础设施建设的高峰期,资金需求很大。在确保风险可控的情况下,地方政府适当举债筹措资金是合理的。”中央财经大学财经研究院院长王雍君表示,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大,但公众的受益期也很长。政府通过适当举债来建设,前面的纳税人出了钱,后面的纳税人还了债,大家共同受益、共同分担,更有利于资金有效利用和生活水平的改善。
 
  王雍君认为,从今年的预算报告,到日前国务院批转的《关于2014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任务的意见》,都释放出一个明确的信号:进一步深化地方管理体制改革。其中一个主要内容,是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控制,分类纳入预算管理,建立以政府债券为主体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建立权责发生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以及地方政府信用评级制度。“制度健全、信息披露充分,投资者在购买债券时就有了参考依据,买不买、买多少更好作出判断和决定。这些举措相当于开明渠、堵暗道,有利于有效控制地方债务规模和风险,推进地方政府信息公开。”
 
    《 人民日报 》( 2014年05月22日   10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