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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检察:创新抓好基层检察院系列报道之五

2014-05-17 16:56 来源:中国网

助迷途少年“阳光”回归

修文县人民检察院附条件不起诉取得初步成效

图为修文县人民检察长检察长段炼(中)与常务副检察长赵泽江(左)、副检察长王成勇(右)研究未成年人帮教方案。

2013年5月17日,修文县检察院公诉科干警陪同一名未成年男孩走进了该县老年公寓,这位特殊的 “工作人员”马上勤快地整理床铺、扫地、给老人读报,这是修文县检察院正在开展对被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毕某的定点帮教考察工作。记者了解到,该案是新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后贵州省首例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查案例。

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修文县检察院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过程中,积极探索实践新法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积极承担考察帮教工作,主动联系多个部门和组织,设置考察帮教点,签订考察帮教协议,建立考察帮教长效机制,“四个环节”紧紧相扣,帮教效果十分明显,让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重树了的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在用行动争取谅解的过程中逐步感受社会的真情和被害人的包容,使其真正以阳光的心态回归社会。

成立专办小组 女检察官挽救迷途未成年人

修文县检察院高度重视未检工作,在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多次组织公诉部门和侦查监督部门干警进行学习讨论,认真贯彻好《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对未检工作的专章规定要求,充分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专门成立了以业务素质高、责任心强的女检察官为成员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案小组,依法办理、矫治未成年犯罪案件,教育、感化和挽救犯罪未成年人,预防、减少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利益。

图为修文县人民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赵泽江(中)与修文县关心下一代协会主席吴昌贵(左二)、修文县民政局副局长黄发礼(右二)、修文县老年公寓管理人员宋世友签订未成年人帮教协议。

明确工作重点 多部门联动谋划帮教工作

附条件不起诉作为新《刑事诉讼法》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特别”规定,其关键点为“考察”,而对于在新《刑事诉讼法》施行之初,在县域矫治制度尚未完善之时,如何切实履行监督考察职责,修文县检察院公诉科对公诉职能进行延伸,将监督考察前先谋划矫治帮教内容作为监督考察工作的重点。

为做好对毕某的考察帮教工作,由分管领导牵头,公诉科积极与修文县民政局、修文县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联系、协商,将民政局老年公寓明确为固定帮教地点。并通过到老年公寓实地调查走访,得知老年公寓内老人多属失独老人,文化水平低,缺少读书看报的能力,结合老年公寓的需求与考察帮教工作矫治、教育的基本功能要求,明确了考察帮教内容为定期到老年公寓为老人们读报纸,在老年公寓内打扫院坝卫生、洗菜、抹桌椅等公益性活动。

借力保障机制 帮教日趋常态化规范化

修文县检察院公诉科以本案考察帮教工作开展为契机,为推动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人考察帮教工作的长效合作机制建立,及时拟定了《规范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帮教考察的工作方案(试行)》(以下简称《工作方案》),对附条件不起诉案件考察的地点、时间、内容、监督等内容进行具体规定,并明确了各个帮教单位的职能分工。

在征求该县民政局、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及民政局老年公寓《工作方案》的修订意见后,修文县检察院与上述单位共同签署《工作方案》,对定点帮教工作的长效开展提供了组织和制度保障,推进了附条件不起诉工作的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

图为修文县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赵泽江(右一)、公诉科科长明永兰(右二)及公诉科干警王洪奎(左二)到传统教育基地向老同志介绍未成年人帮教情况。

动态跟踪监督 释法说理 “融化”心中坚冰

附条件不起诉的试行是检察司法改革的全新项目,但其所附条件,却需要社会的大力协助,监督执行。这就要求今后涉案的帮教义务单位,要严格履行职能,积极落实帮教监督责任,确保帮教活动不走过场、不含水分、不弄虚作假,做到认真负责、准确反馈,为这一措施能够达到现实的法律效果,发挥好应有的作用。

在对毕某帮教过程中,为深入了解该帮教活动实施的情况和效果,该院分管领导带领公诉干警亲自到帮教点跟踪考察帮教工作开展情况。由于毕某及其监护人法律意识淡薄,对于检察院作出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和帮教考察活动不甚了解,毕某甚至表示“是否可以花钱请别人代替自己到敬老院劳动”,并对劳动产生了抵触情绪。见此情况,检察院公诉干警通过对附条件不起诉的立法本意及“教育、感化、挽救”原则的解读,耐心地向毕某及其监护人解释了考察活动的目的在于帮助毕某认识错误,通过公益活动达到真正矫治的目的,有利于毕某成长及社会融入,解除了毕某及其监护人对考察帮教活动的误解,也使毕某从内心深处自愿接受考察帮教方式和内容。

图为修文县人民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赵泽江、与县民政局领导陪同媒体记者到该县未成年人传统教育基地作调研。

帮教效果明显 助迷途少年“阳光”回归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符合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司法和谐精神,符合公平、正义的司法要求。毕某以真诚的悔罪态度,通过积极的、负责任的行为表达歉意,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庭的谅解,增进被害人对毕某从轻处理的理解和认同。通过附条件不起诉,增强了毕某的责任心,使其心灵得到了洗涤,知晓实施犯罪行为必须付出的代价,同时树立起守法意识,实现了思想和心态的真正“阳光”。

通过为期半年的帮教、考察,修文县检察院公诉部门再次走访老年公寓,向老人们了解毕某在考察帮教期间的表现情况,毕某在老年公寓做公益活动的行为得到了老人们的一致好评,且为毕某提供了考察报告,作为对毕某不起诉的一项重要依据。并邀修文县民政局、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被害人、毕某及其监护人、老年公寓老人召开座谈会。老年公寓老人表示毕某本性不坏,她知错能改,在考察期间积极做公益活动,应该给她一个机会,毕某也表示自己虽然触犯了刑法,但通过这段时间在老年公寓做公益活动,使自己的灵魂得到了洗涤,希望检察机关给自己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综合以上因素,修文县检察院遂依法对毕某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该案的成功办结,对于合理运用新刑诉法,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最大限度地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利益作出了有益探索和大胆尝试。”修文县检察院公诉科负责人说,“下步工作中,我们将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机制,全面推开附条件不起诉工作,帮助更多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早日回归社会。”(记者 龚超 金传乾 通讯员 王朝江 曹亚男) (照片由修文县人民检察院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