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商战,呼唤“伟大的对手”(评论员随笔)
姜赟
商场并非你死我活的战场,即便是商业对手,也可以是事业伙伴。待到功成名就时,更应当为有一个“伟大的对手”而庆幸
从“双十一”到“双十二”,寒冬里的中国电子商务,热度不降。毫无疑问,这个市场的蛋糕仍将不断做大。但采取何种竞争手段分享这块蛋糕,值得思考:是越“暴力”越给力、越“出位”越有为,还是有别的更好方式?
留意网上广告的人,时不时会看到竞争对手叫板互掐。比如,某网络购物平台在一些都市媒体上刊登整版广告,画面以打脸为主题,向商业对手隔空叫板。作为回应,一个“回扇巴掌”广告同时在网上传播。双方语言都有出格,以至于我们不忍直视。甚至还有渲染暴力的,譬如某化妆品电商网站的吉祥物“直接踢飞”疑似竞争对手的猫狗动画形象。这样的广告,与其说富有创意,不如说变了味儿。
或许,商家本意是在比较中凸显自身优势,为消费者选择提供参照信息;或许,是希望在较劲中萌发创意,让消费者印象深刻。更或许,以为自己是电商,比的就是“一鸣惊人”,要的就是“任性”“放肆”,然而,他们忘了,再任性也不能逾越相关法律,再放肆也不应自毁长城。广告自有其法律禁区,我国明确规定,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因此比较广告也被喻为“悬崖边的舞蹈”。如果语言低俗暴力,攻击意图明显,触犯了相关广告法不说,公众也不可能买账,网友用“节操碎了一地”来评价近期广告恶战,不就是有力的证明吗?
广告互掐只是商业对手明争暗斗的一个侧面。犹记当年蒙牛伊利的“抹黑门”、腾讯360的“3Q大战”,将互联网作为战场,明枪暗箭互射。如今,仍有一些竞争对手,制造似是而非的信息,刻意抹黑对手,污染商业生态。而法律能够插手的案例目前并不多,这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与网络服务模式的更新速度相比,法律规定相对滞后,一些法条相对模糊,网络企业缺乏足够的主观动力和客观标准来规范自身行为。
正如工业时代的到来不等于工业文明的成熟一样,信息时代的到来也不等于信息文明的成熟。作为一个新兴行业,互联网尤其是电商,当前急需形成严格的行业自律、完善的市场制约,杜绝不正当竞争甚至是恶性竞争。当然,信息文明的成熟,不仅体现在行规、法律的跟进完善,还需要电商以道制利。纵观商业史,没有一个伟大的企业是靠雕虫小技和阴谋诡计成就的。失去商业伦理支撑的企业,或可显赫一时,未必能在社会尊重下持续辉煌。商场并非你死我活的战场,即便是商业对手,也可以是事业伙伴。就像可口可乐与百事可乐、麦当劳与肯德基、苹果与三星等等,正是强劲对手的存在,彼此不敢懈怠,互相促进、共同进步,保障了消费者的利益最大化;而合作的信条,促使双方维护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从而保证自身利益持续发展。待到功成名就时,更应当为有一个“伟大的对手”而庆幸。
信息时代呼唤新商业文明。这种文明,当以“开放、透明、分享、责任”为核心,是在竞合中创造机会,让协同共赢成为商业生态的主流。这是一个充满了不确定性的时代,也是一个充满美好想象的时代。对于电商生力军而言,不仅要成为更有效率的经营者,还应顺应时势成为更高价值的实践者、新时期商业文明的有力建设者。
《 人民日报 》( 2014年12月16日 05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