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扶贫电站不得负债建设
产权归村集体所有
本报北京4月9日电 (记者丁怡婷)记者从国家能源局获悉:国家能源局、国务院扶贫办日前印发《光伏扶贫电站管理办法》,规定光伏扶贫电站不得负债建设,企业不得投资入股。村级扶贫电站规模根据帮扶的贫困户数量按户均5千瓦左右配置,最大不超过7千瓦,单个电站规模原则上不超过300千瓦,具备就近接入和消纳条件的可放宽至500千瓦。
光伏扶贫电站是以扶贫为目的,在具备光伏扶贫实施条件的地区,利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光伏电站,其产权归村集体所有,全部收益用于扶贫。电网公司保障光伏扶贫项目优先调度与全额消纳。光伏扶贫电站不参与竞价,执行国家制定的光伏扶贫价格政策。
光伏扶贫电站优先纳入可再生能源补助目录,补助资金优先发放,原则上年度补助资金于次年一季度前发放到位。鼓励光伏企业采取农光、牧光、渔光等复合方式,以市场化收益支持扶贫。
《 人民日报 》( 2018年04月10日 02 版)